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審批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事項,此事項的實施有力加強了建設工程施工監督管理。但據調查反映,各地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過程中存在施工許可所需前置條件不統一、某些前置條件無法定依據等現象。產生此類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法定依據不統一。《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已規定施工許可前置條件,但是還有其他法規、規章對建設工程作出不具備相應條件不得施工的要求(如《民用建筑節能條例》、《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環境保護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求不一,沒有統一標準。
二是行政監管不到位。雖然國家不斷簡政放權,但仍缺少必要的監督管理,導致有些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前置條件無法可依卻仍舊執行。
為此,建議:
一、由國家有關部門指導各省、市,由省級法制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牽頭,對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前置條件進行梳理,嚴格按照建筑法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條件,確定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并將其他審批事項調整為并行審批。
二、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的前置條件標準,不允許各地自行增設前置條件或搭車收費。
三、對建設工程項目需辦理的其他審批手續的條件也應進行梳理規范,讓審批更透明、流程更規范清晰,提升效率。從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
(南漳縣政協 唐登才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