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正值保康縣行政事業單位領導換屆調整時期,很多單位負責人都能夠率先垂范,自覺講規矩,迅速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好交接手續,清清白白、干干凈凈赴任。但也有部分領導干部干部認為,自己并未管錢、管物,也沒有借用、占有任何公物,因而也無需辦理任何手續,對落實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主體責任還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認識,不利于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據了解,領導離任前資產核查交接有以下三種模糊認識,必須加以糾正。
一是無關論。單位主要領導是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雖然按照要求不直接管錢、管物,但認真落實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的責任沒有變,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的規定,定期對國有資產進行清理統計報告,明確監督管理的責任,確保離任前單位資產安全、完整,對個人經管的財物逐一清查,包括個人使用的單位資料、書籍等都要與單位資產管理人員辦好交接手續。
二是片面論。部分單位主要領導自己沒有占有單位任何公物,單位的房產、車輛及辦公設備等都沒有毀損或轉移,認為沒有什么需要清理交接的,對國有資產的概念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其實,國有資產既包括有形的房產、車輛、辦公設備等資產,也包括債權債務等流動資產以及無形資產等。離任前,應當組織人員對任職期內簽訂的合同、協議等進行認真清理清查,特別是形成的債務都要一一核對,做到賬務清晰明了,給下任交接明白賬。
三是實物論。認為只要交清實物即可,沒有注重單位使用的國有資產現有使用價值以及資產績效狀況,往往存在著國有資產有數量、無質量,有實物、無價值,新接任的領導難以使用,又需要重新購置資產,按照資產配置預算的要求又不符合配置條件的問題。因而,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離任前應當對國有資產使用狀況及使用年限進行認真清理核查,該處置的要及時按程序處置,該配置的要按規定年初及時編入資產配置預算,確保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正常使用。
為更好落實領導離任前資產核查交接制度,建議:
一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培訓。黨校、行政學校和單位要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納入干部培訓、學習的重要內容,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意識。
二是嚴格堅持領導干部離任前資產核查交接制度。單位領導離任后要建立離任前資產核查制度,由原任單位負責人組織人員進行清理清查,既要清理資產的存量,又要評價資產的質量,逐一辦好交接手續,方可離任。
三是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財政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履行職責,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確保人走物清、人去物留、人來物用,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
(保康縣政協委員 余興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