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是群眾健康的“第一守護人”,生活條件差,經濟待遇低,有的工作十幾年、幾十年,人老了之后面臨生活困難。為了夯實群眾健康的基石,首先要解決鄉村醫生的后顧之憂,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一是明確享受“養老金”的資格。具有本省鄉村醫生資格或執業助理醫師以上資格或中職及以上層次醫學類專業畢業學歷,并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注冊,在本市村衛生所(室)在崗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或者歷史以來長期在本縣(市區)村衛生所(室)工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在崗或退崗的鄉村醫生,退崗必須具有市區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曾按規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或歷史檔案資料。
二是明確享受“養老金”的工作年限。退崗或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以上在崗的鄉村醫生,且在鄉村醫生崗位上工作累計滿十五年以上的,在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由縣(市區)級財政按月發放不低于當地縣(市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鄉村醫生養老生活補助”。
三是明確享受“養老金”比例。未滿十五年的,按年限比例相應遞減,具體補助比例由縣(市區)級政府自行確定。符合返聘條件且繼續在崗服務的,退崗后按實際服務年限重新確定養老生活補助。鄉村醫生養老生補助標準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變化同步調整。
(鄂州市華容區政協 陳慶躍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