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筆者到農村調研,發現許多村墻上都掛著村規民約,包括移風易俗、環境衛生、計劃生育等,涉及生產生活的方方面面,堪稱一部“小憲法”。然而,這些村規民約一些村干部也是略知一二,原來,這些“小憲法”是上級統一發的模板,要求做成圖板,掛在墻上。
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的有效形式,制定得好、履行得好的村,村民自治程度提高,村級集體經濟和社會事業就發展得好。反之,一些村級集體經濟落后、村級民主管理混亂的村,不僅村民發展的整體水平相對要低,村民大多缺少共同的理念,缺乏集體榮譽感,村級公共事業難辦,沒有村民共同認同和遵守的村規民約。
為此,筆者提出四條建議:
一是制定村規民約要堅持群眾路線,增強主動性。比如農村環境治理,整治什么,怎么整治,群眾最清楚,把群眾的問題交給群眾自己解決。要通過入戶座談、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等形式,引導群眾主動參與討論和制定村規民約,避免簡單照搬照抄政策、法律條文和相互仿效的做法,最大限度地讓群眾全程參與。
二是制定村規民約要堅持因地制宜,體現針對性。要從各村實際情況出發,將村民反映最多、要求最迫切的事通過村規民約先規范起來,尊重科學、尊重實際,不搞一刀切,不搞命令強迫。既要明確生態鄉村建設“什么不可為”,又要規定“違反后怎么辦”,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達到規范和約束村民行為的目的;違規處罰輕重適度,既不激化矛盾,又能通過處罰真正達到教育、警示、約束的作用。
三是制定村規民紙要加強指導監督,實現合法性。在鄉村建設中應當重視對村規民約的指導和監督。既要從制定程序上加以監督,確保村規民約必須由村民會議制定、修改,杜絕由少數人說了算,又要從內容上加強審視,確保村規民約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黨的方針政策,簡明扼要,明確管用;既要繼承和發揚優良的鄉村文化傳統,又要引導村民堅決摒棄生產生活中的不良風氣和陳規陋習;既要堅決保障農民依法約定村規民約,維護村民的基本權利,又要堅決防止村規民約被不良人員尤其是惡勢力濫用和利用。
四是執行村規民約要加強宣傳,注重靈活性。加強宣傳,通過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群眾座談會,借助廣播電視、微信、村務公開欄、手機短信等形式宣傳,讓村規民約有關內容人人皆知,著力營造有利于執行村規民約的良好氛圍。
(鄂州市華容區政協 陳慶躍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