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省不少地方積極探索建立農民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力促進了土地流轉、規模經營以及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推動了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據調查,目前我省各地以農民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合作社或企業,對土地經營權入股的利益分配方式主要有兩種:按入股股份獲利分紅和按入股股份獲利分紅+入股土地的租金,不管哪種分配方式,農民得到的收益通常都會高于自己經營土地的收益。但經調查發現,通過土地經營權入股經營存在一定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一是存在變相改變入股土地農業用途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但實際上不乏有少數合作社或企業,在經濟利益和資本運作中,存在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入股流轉土地用途的現象。比如,改變入股土地的農業用途,將土地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既違背了土地經營權的入股初衷,還會導致耕地荒廢、減少,農民面臨失地風險。
二是存在土地入股的合作社或企業經營失敗的風險。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或企業,入股土地成為其資產,當合作社或企業面臨經營破產,清算時理應把土地經營權作為財產償還給債權人。但這些土地經營權是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用這一類型的土地來償還債務,農民的土地將難以回歸到流轉前的使用狀態,農民隨之將會失去生活保障。
為切實加強風險管控,保障農民權益,建議:
一、推行土地經營權入股工作不能“一刀切”,尤其是不能強迫農民入股,可在部分地區或部分種植業態先行試點,循序漸進,獲得成功經驗以后再行推廣。
二、政府嚴格把關,建立準入機制,把風險控制放在首位。應要求農民選擇實力雄厚、信用可靠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合作,同時設立一定的準入門檻,采取保證金形式,有效控制后期經營風險。
三、制定相關優惠措施,扶持此類農業合作社或企業的發展。比如在資金、稅收以及農產品訂單等方面給予優先和優惠,依托政府管控的惠農政策,幫助合作社或企業穩妥、快速發展。
四、對土地經營權入股的農民生活給予充分考慮,出臺政策鼓勵合作社或企業吸收這部分農民作為產業工人就地就業,將其納入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解決他們養老、醫療等后顧之憂,有效化解土地入股后潛在的經營風險。
(南漳縣政協 唐登才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