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黨內問責的概念,各條例中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論述,在學術界也有不同的幾種聲音,分歧主要集中在黨內問責的主體除了黨委和紀委,是否應當包含其他有職權的行政部門;黨內問責的對象是否應當包括普通黨員;黨內問責的程序應當如何規范等問題上。根據中央精神,并結合行政問責的概念,筆者認為,黨內問責就是執政黨內部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及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在行使黨內權力和公共權力的過程中對其職責的履行情況接受咨詢和監督,并對其違法職責的要求承擔否定性結果的制度。
2003年至今這一段特定的歷史時期是黨內問責制實現提升和飛躍的歷史“關鍵時期”。2003年12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04年3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2005年12月發布的《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2010年3月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年5月26日印發的《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2010年11月頒布的《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2014年1月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條例》、2015年8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都專章或專節規定了問責制度。
對黨內問責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的黨內法規有兩部,2009年5月通過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是第一部明確統一的問責制度規定。2016年7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聚焦全面從嚴治黨,突出管黨治黨政治責任,著力解決一些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黨的觀念淡漠、組織渙散、紀律松弛、不擔當、不負責等突出問題,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理論和實踐創新成果,是全面從嚴治黨重要的制度遵循,對于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黨的歷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湖北省黨內問責的現狀
湖北省的問責制度建設起步較早,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1.黨內問責有落實制度。
2010年1月湖北省頒布了《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意見》,創新性的明確了黨內問責與黨紀政紀處分的關系,并對《暫行規定》中規定的七種問責情形進行了列舉闡述。2011年8月實行的《湖北省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責任追究暫行辦法》、2013年5月實行的《關于對損害經濟發展環境行為實行問責的暫行辦法》、2016年3月實行的《湖北省行政問責辦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相應的問責制度。但是應當看到,湖北省的問責制度主要集中在對具體的行政行為的問責,在黨內問責制度建設上主要是停留在學習中央政策法規階段。
2.黨內問責有實踐成效。
湖北省高度重視問責制度建設,深入推進“主體責任問責年”,探索實行責任追究專題報告制度。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力,管黨治黨責任缺失、監督責任缺位、給黨的事業造成嚴重損害,“四風”和腐敗問題多發頻發,選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連續出現問題,巡視整改不落實,黨紀政紀處分執行不到位的,都嚴肅追究責任。如2016年上半年,全省給予黨紀政紀輕處分和組織處理7631人,給予重處分和作出重大職務調整1053人。全省查辦涉及違反政治紀律案件112件、組織紀律案件316件。強化“一案雙查”,既要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也要追究領導責任、黨組織的責任,讓失責必問成為常態。如2016年全省查辦各級“一把手”案件439件,查辦廳局級干部案件66件,縣處級干部案件481件,鄉科級干部案件1991件。
3.黨內問責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首先,問責主體權責不對稱。現行的黨內問責制度對黨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的職責還沒有系統、清晰的規定。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職責交叉重疊現象屢見不鮮。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難以分清。其次,問責形式籠統化。我省現行的黨內問責制度形式規定得過于寬泛和籠統。只對問責種類進行了列舉,并未說明該種處理類型應針對何種責任,應由哪個部門監管等更細層面的問題。換言之,究竟哪些責任只需責令做出書面檢查、怎樣的責任才夠得上責令辭職、做出的檢查應交由什么人負責、在哪里進行通報批評、通報的范圍是多大、誡勉的具體含義又是什么等等都沒有進行具體規定。這樣的制度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說相關部門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擁有的自由裁量權較大。第三、問責制度陳舊化。黨內問責的規范性文件沒有與時俱進,相關部門沒有對這些規范性文件進行定期清理的工作機制。目前許多問責規范性文件一經制定,效力永久。這種情況嚴重制約了黨內問責制應有效果的產生。
二、進一步完善湖北省黨內問責制度的相關建議
1.責權統一,構建黨政問責同步協調機制。
我黨的政治地位決定黨內問責制應當與行政問責制相互協調,共同發展。中國共產黨是領導社會主義事業的核心力量, 要自覺接受監督,包括黨內監督、群眾監督以及輿論的監督。對于重大問題,需要黨政同步協調問責,才能保障政府責任的落實。依靠黨章、黨紀來實現的黨內問責盡管在形式上不能包括所有的政府工作人員,也不能有更加嚴厲的懲罰措施,但是它往往是問責的最有力的開端,特別是針對高級官員而言更是這樣。
2.建立問責權網狀交叉問責循環系統,促動黨內問責進一步向法治化方向發展。
黨內問責是問責權行使主體的一個行為,問責權說到底也是一種公權力,也會有濫用的可能。因此,如果問責主體不能將分內之事做好,也應該被問責。但問責權被問責,只能理解為不同問責權之間的循環交叉問責,構成一個問責權網狀交叉問責循環系統。這是因為,單線條式的問責體系使得最后(也是最高的)一個問責權永遠不受制約。問責權網狀交叉問責循環系統不僅使得問責權法治化(相互制約)有了本體論意義上的根據,也使得問責權因此成為一個國家權力系統中的動力核心或者總樞紐。網狀交叉問責循環系統的建立從根本上解決了黨內問責中對問責主體的責任追究,對我國黨內問責體系化、制度化、法治化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3.建立健全問責的容錯機制。
十八屆六中全會的公報中提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其本質,就是要綜合考慮權力使用的目標、過程和結果,對于工作中的部分失誤不能在問責中一棍子打死。容錯機制使用至少應該包括以下方面:在創新工作理念、工作方式中產生的失誤;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的進一步探索和實踐;針對已經明顯滯后于發展的規章制度進行彌補的嘗試;在充分調動積極性和利用已有物質和經濟資源,仍未能達到目標;在工作中遇到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等。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容錯機制的建立是為了改革創新提供一個“試錯空間”而絕不能成為某些黨員干部或者機構逃避問責的借口。
(湖北省社會科學院課題組 許潔君(執筆)、蘇濤、張俊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