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由于政策性強、牽涉面廣、情況復雜,一直以來,成了各級政府高度關注的社會問題。但從調查了解到的情況看,推進和完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工作仍然面臨著極大的困難、問題和壓力:一是被征地農民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身份認定難,統一出臺政策難;二是被征地農民對參加養老保險認識不一,保障水平也相對較低,對其吸引力不夠;三是被征地用于工業發展,但稅收見效慢,導致稅源不足、區級財力薄弱,如果按省市文件要求,被征地農民全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短期內區財政配套補償資金面臨巨大壓力。
為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確保我區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政府應積極作為,增加投入,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水平。武政辦〔2012〕147號文件規定被征地補助養老金執行的標準是200元/月,相當于政府在入口一次性代繳27800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選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高標準繳費的被征地農民年滿60歲待遇達到577元/月,不能繳費人員最低達到380元/月,初步解決了60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下一步應出臺按照不低于同期全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提高政府“補出口”資金水平的舉措。
二、部門應深入摸底,廣泛宣傳,動員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社部門要組織專班,深入到最基層群眾中,摸清不同時段被征地農民的底數,合理界定身份,同時耐心宣傳解釋省、市、區有關政策,鼓勵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確保較高保障水平。對被征地農民中年齡較大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采取允許向前補繳的辦法納入;對年輕的被征地農民,要主動為其算好長遠賬,動員他們積極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三、用地應落實規定,先保后征,切實解決好政府在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上的資金投入問題。我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問題一直不能得到很好解決,主要原因是以前在開放開發、招商引資過程中沒有執行“先保后征”的規定。要嚴格按照《社會保險法》和國發〔2006〕31號文“社會保險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實行“先保后征”、“先補后征”,任何街鎮或部門不得以招商引資等為借口私自“開綠燈”。這樣才能解決政府籌資投入社會保障問題,啟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才有基礎。
四、政策應爭取傾斜,據理力爭,為被征地農民謀福祉。積極爭取市政府、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償資金上給予最大支持、參保政策上給予最大傾斜,切實保障我區被征地農民的最大利益。
(武漢市新洲區政協 余紅華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