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備受社會各界關注。惡意拖欠不僅觸及社會道德底線,也是觸犯刑法的犯罪行為。眼下又將進入農民工欠薪案件的高發期,為引導廣大農民工依法維權,谷城縣政協委員建言:農民工討薪應運用好以下幾種法律武器。
一、申請訴前保全。司法實踐中不少單位在經營不善時,往往采取轉移資產、變賣設備、逃匿消失等手段隱匿財產,以此逃避法律責任。這樣一來,即使農民工勝訴也會因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無法拿到工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農民工可以在起訴前或仲裁前向法院申請對欠薪單位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或凍結措施,以避免陷入打贏官司卻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
二、申請支付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這一規定將支付令制度引入欠薪案件中,賦予了勞動者快捷進入司法救濟程序的途徑。一般來說,在申請人提出申請后,法院會在15日內向被申請人發出支付令,被申請人必須在15日內提出異議或清償債務,逾期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行使撤銷權。《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根據此規定,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轉讓給配偶、子女或其他人時,債權人就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該行為。
四、惡意欠薪罪。《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就將惡意欠薪行為納入了犯罪的范疇,像是在那些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老賴”頭上高懸了一把刑罰的利劍,對他們產生相當的威懾效果。
對農民工而言,工資被惡意拖欠時,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對于用人單位來說,一定要信守承諾,誠信做人,遵紀守法,否則,將會受到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審判,不僅身敗名裂,而且人財兩空。
(谷城縣政協 王軒玲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