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學社湖北省委員會
作為與中國共產黨合作共事的黨外干部,很多都是各個專業領域的專家學者,理論功底深厚,思想上高度認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具有堅定信念。特別是改革開放新時期成長起來的黨外代表人士已成為主體,參政議政熱情高,能力不斷增強,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顯。中共中央\[2012\]4號文件以及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加強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選拔和推薦更優秀黨外人士擔任各級國家機關領導職務”。如何落實中央精神,在既往成績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黨外干部培養和使用力度,完善黨外干部培養機制,充分發揮黨外干部作用,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值得社會各界關注和思考。
我省黨外干部培養和使用工作頗有成效,黨外干部工作位居全國前列,受到各方面肯定。但是,與中共中央【2012】4號文件的要求仍然有一定差距,歸納其主要問題有:
一是在思想上重視程度不夠,認識還不夠到位。有的領導干部還存在著一些黨外干部不如黨內好等錯誤認識,社會上也存在著一些不利于黨外干部成長的偏見,因此,多數人在大學期間就選擇了加入中共,民主黨派的后備隊伍建設成為一個重要問題,黨外干部人才隊伍建設后繼乏力。
二是黨外干部的任職條件受到嚴重限制。黨外干部安排政治性職務的多,擔任實職的少,任正職的更少。很多黨外干部屬業務型干部,若以從政經歷為考核標準,因其經歷副處、正處的職務鍛煉較少,在與黨內干部的競爭中,黨外干部不占優勢。
三是黨外干部培養任用缺乏系統的、可操作性的制度規范和運行機制。長期以來,培養、推薦黨外干部是統戰部門的事,而選拔、任用干部是組織部門的事。黨外干部的培養、推薦、選拔、任用應該是一個系統過程,應該在各級黨委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部門、統戰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協調負責,積極配合,形成一股合力,避免“從少數人中選人,由少數人選人”的傳統做法,真正做到“選好人,用對人”。
四是缺乏黨外干部全面交流機制。黨派干部交流工作,上層做的多,基層做的很少,黨外干部統籌安排使用力度不足。
五是黨外干部在實職安排上有不到位的現象,如:黨外人士在政府及政府部門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數少、領域比較狹窄,在各級司法機關擔任領導職務的人數少,在各級政府部門和司法機關擔任領導正職少;黨外人士在各級人大和政協擔任專職副秘書長的職位尚未落實;省市黨派主委擔任人大副主任或政協副主席,同時還擔任政府某局副局長或者醫院副職,不符合干部管理體制,既是省(市)領導,同時又是政府的部門副職,不便于該干部開展工作。
為了進一步推進黨外干部培養和使用工作,特建議:
1、認真落實“確保一部分優秀人才留在黨外”的干部工作政策,確保黨外干部“后繼有人”。建議對個別要求入黨的黨外優秀干部,基層黨組織根據考察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統戰部門同意后,再履行入黨手續。
2、完善黨外后備干部標準和層層備案制度。建議主要以與黨派工作關聯度較大的四種能力(政治把握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參政議政能力)作為黨派干部在黨派內和單位的任職標準;建議中共湖北省委出臺政策,正(副)教授(或研究員)資格的黨外人士經過一定管理崗位或政府部門的任職或鍛煉,對于其中能力較強者,可報名或推薦到廳局級領導崗位。以統戰部為主,每年組織對全省黨外干部的篩查,把有培養發展前途的黨外干部錄入后備干部人才庫;對各級各類黨外后備干部登記造冊,建立臺賬,有針對性有目的性地選擇黨外干部列入重點培養名單,從鄉鎮一級黨外后備干部名冊層報縣級、地市級和省級統戰、組織部門備案;黨派機關、工商聯、干部所在單位和統戰部確定后備黨外干部的標準,按照不同的層次備案。對列入名冊的后備干部分為“擬推薦入立法機關類”、“擬薦入行政執法機關類”、“擬薦入司法機關及其他單位類”及“繼續鍛煉類”,在國家機關需要公選黨外干部時有的放矢地推薦使用。
3、完善黨外干部培養機制,建立黨外后備干部列席觀摩學習、實踐鍛煉制度。黨外干部培訓計劃由各級黨委統戰部門提出,同級黨委組織部門統籌安排。黨外干部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如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后備干部學習培訓等。對擬作政治安排的黨外干部,有針對性地安排其列席雙月座談會、提案答復會和人大、政協有關會議和活動等;對擬作實職安排的黨外后備干部,按照崗位要求先進行掛職鍛煉等形式的實踐鍛煉,提高其組織協調和行政管理能力;對擬推薦擔任大專院校負責人的,先安排擔任相關院系的負責人;擬推薦政府任職的,先安排到縣市區政府掛職副職,鍛煉其基層領導能力;對擬作為黨派領導班子成員安排的黨派后備干部,先作為委員等安排,并有意識地安排他們列席黨派組織的相關會議,盡快熟悉黨派工作業務;定期安排擔任政府部門或司法機關特約人員的黨外代表人士與黨外后備干部交流工作經驗,拓寬黨外后備干部工作視野;還可有計劃地安排黨派后備干部到黨派機關掛職鍛煉。
4、加強黨外干部省內全面交流和省際交流,建立交流制度,讓黨派干部可以在黨派機關和行政機關、高校等事業單位橫向之間和上下級之間交流任職。
5、加大黨外干部實職安排的力度,防止黨外干部被虛化或邊緣化。建議:一是明確黨外干部任職崗位,除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等特殊崗位外,其他政府部門可選配黨外干部擔任領導職務,大力安排優秀黨外干部擔任實職,尤其是檢察院、法院和監察審計等有監督職責的部門實職,符合條件的黨外干部一樣可以擔任正職;二是加大黨外干部任正職的力度,突破政府部門僅1-2個正職的規定,建議規定政府部門應當至少安排兩個黨外干部任正職,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黨外干部正職兩個以上,控制在政府部門職數半數以內;三是明確規定黨外干部在各級政府和人大擔任專職副秘書長的職數;四是黨外干部擔任人大副主任或政協副主席專職化,不再兼任其他政府部門的低級別職務,以確保黨外干部與黨內干部“同職同權同待遇”; 五是適當增加人大、政協安排黨外干部的職數,解決少數民主黨派主委、工商聯主席安排不進同級人大、政府、政協領導班子的問題;六是明確省屬高校及科研、企事業單位配備黨外干部的職數,采取交流、引進等方法加大落實力度;七是僑聯、青聯、婦聯、科協等人民團體以及僑辦、臺辦等政府部門應積極選配黨外干部,充分發揮他們聯系廣泛的優勢;八是在黨派機關內設正(副)巡視員或調研員等非領導崗位職數,加強統戰干部與其他系統干部的橫向交流,拓展統戰干部的培養使用空間,以便讓更多的干部了解統戰工作,有利于形成全黨上下重視統戰工作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