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公黨湖北省委員會
建設“法治湖北”是今后一個時期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任務之一。近幾年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法治湖北建設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逐步建立,法治建設工作突出重點,攻克難點,強化措施,取得了可喜的成效。
一、當前法治湖北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少數干部的法律素養不高。少數干部包括有的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干部法治意識淡薄,習慣于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對法治建設與科學發展的認識不夠、依法執政、依法決策的自覺性不高,以言代法、權大于法的現象依然存在,通常表現出輕法律手段重行政命令、輕制度管理重個別處理。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制度在某些地方流于形式。
(二)地方立法體系不完善。有關保障民生、科技創新、農村建設、文化建設等方面的重點立法尚未出臺。在現有地方立法中,政府職能存在易位現象,“重監管輕服務”、“重義務輕權利”、“重權力輕責任”、“重公權輕私權”、“重處罰輕教育”等現象在個別條例中仍然存在。一些法規的邏輯結構不嚴密,條文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重復立法較多,存在著“有上位法就制定實施辦法”的傾向。法定化的法規清理機制尚未建立。
(三)依法行政不到位。在制度建設上,政出多門、政令不一、相互“打架”問題仍然存在。有的地方和部門越權出臺政策性文件,規定地區封鎖和部門壟斷條件等。在行政執法上,亂執法、濫執法、粗暴執法的問題時有發生,不依法定程序辦事的問題比較嚴重,基層執法人員法治意識不強、執法水平不高的問題還比較普遍。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上,存在相互推諉、敷衍塞責行為,使群眾訴求不能得到依法妥善處理,同時也存在“花錢買平安”現象,甚至隨意突破法律底線去“維穩”,引發新的社會矛盾和問題。在政府誠信上,存在承諾不兌現、朝令夕改等現象,讓人民群眾無所適從,甚至對政府行為產生明顯的逆反心理。
(四)司法體制機制不健全。法官、檢察官隊伍的司法理念、司法作風、司法能力與社會不斷增長的司法需求之間仍有一定差距。一些案件處理在實體或程序上存在瑕疵,其結果始終得不到社會公眾的認同,影響司法公信。極少數法官、檢察官辦案不公不廉,司法腐敗現象時有發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也損害了司法隊伍的整體形象。同時,司法環境不優、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狀況客觀存在,損害了法律的權威。
(五)社會管理手段滯后。社會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不高,形成社會秩序治安化,預防、打擊犯罪的難度加大;社會矛盾化解的難度大、反復性強,極少數群眾一有問題就群體性上訪、越級上訪甚至聚眾鬧事,給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此外,基層社會管理組織基礎薄弱,存在隊伍不穩、專業化程度不高等問題。
(六)法治文化建設成效不明顯。“源頭普法工程”建設開展不夠,我省法學研究資源優勢發揮不突出。法律宣傳的手段單一,法律知識的培訓力度不夠,公民法律信仰缺失,“信訪不信法”的觀念依然存在。同時,法治文化設施有限、功能單一,優秀法治文化作品不多,法治文化陣地的作用發揮不夠,無法滿足群眾的需求。
二、加快推進法治湖北建設的建議
(一)以提升領導干部法律素養為前提,進一步推進依法決策。一是加強領導干部法律知識學習培訓,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依法執政能力。二是健全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完善依法決策程序。三是強化對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監督,完善依法監督程序,實現全程有效監督,提高監督效果,保證權力依法運行。加大查辦力度,嚴肅查處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謀取私利的違法違紀案件,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
(二)以出臺重點立法為動力,進一步推進地方法制建設。一是認真實施地方立法規劃,重點加強促進經濟轉型升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及時出臺與國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二是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建立和完善以人大為主導、專家與群眾相結合、全社會積極參與的地方立法機制。三是加強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評估、清理等工作,強化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
(三)以轉變政府職能為先導,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一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依法調整政府、市場、企業之間的關系,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活動的干預,精簡行政審批事項,健全政務公開機制,加快政務服務體系建設,力爭將湖北建設成全國投資環境最優地區。二是改進行政執法工作,明確界定執法權限和責任,嚴格規范執法行為,合理推進綜合執法,減少執法層級,提高基層執法能力,切實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三是完善執法監督體系,提高行政執法評議實效,嚴格行政問責機制,嚴肅查處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濫作為等問題,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四)以改革司法體制為保障,進一步推進公正廉潔執法。一是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優化司法權力配置,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強化政法經費保障,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二是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全面推行執法標準化管理,規范執法自由裁量權;實行重大犯罪案件偵查訊問全程錄音錄像;全面實行警務、審務、檢務和獄(所)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判;嚴格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三是建立健全司法監督機制,完善內外監督網絡,增強執法監督合力。四是落實平等司法保護,打通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銜接通道,進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生效裁決的執行力度和司法救助力度。
(五)以創新社會管理為抓手,進一步推進社會建設法治化。一是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建設。重點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社會矛盾化解、流動人口、特殊人群和基層社區“網格化”服務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切實把社會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二是健全公民參與的法律保障機制,探索公眾廣泛參與的社會治理模式。三是發揮政法機關的職能作用,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法治保障。建立常態化的社會風險評估機制,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加強對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四是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建立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協商對話機制,紓緩社會焦慮情緒。完善領導干部定期接訪制度,積極引導信訪當事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矛盾糾紛。建立社會矛盾預警機制,把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結合起來,統籌化解矛盾糾紛。
(六)以增強普法實效為基礎,進一步推進法治文化建設。一是扎實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全面實施“六五”普法規劃,落實各項學法用法制度,抓重點、求實效,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和素養。二是把法制宣傳列入宣傳工作的總體安排,以網絡等新興媒體為重點,采取以案說法等多種形式,堅持權威引導、正面宣傳,營造法治建設的社會氛圍。三是推動法治文化載體建設,加強法治文化陣地建設,夯實法治湖北建設的群眾基礎。積極推動法治文化作品創作,廣泛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提高公眾參與度。深入開展法治文化示范點創建活動,帶動和促進法治文化的繁榮與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