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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建議

2014-09-15 0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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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湖北省委員會

    在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按照“邊發展邊規范、以規范促發展”的工作思路,全力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迅猛,到2008年底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到6285個,網絡農戶約253萬戶。其中,經工商部門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2352家,占總數的37.4%,注冊資金25.2億元,吸收入社農戶達90萬戶之多。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成員人均純收入達到5500元以上,較非社員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加1500元,高出20%以上。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對推動湖北農村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而金融支持則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關鍵。但湖北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介入還處于初級階段,介入水平低、層次淺,金融支持不足已成為制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瓶頸因素。

    一、金融介入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難度分析
    一是來自農民專業合作社方面的問題。一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運作機制不規范,如法人治理機構存在缺陷,責、權、利不清晰,內部管理混亂;大部分合作社未設賬目或沒有公開賬目;規模普遍偏小,抗風險能力較差,與銀行業機構貸款發放所要求的“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有較強的盈利能力和償還能力”等存在嚴重的偏差。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獲得金融支持的條件差,如農業生產風險較大;農業經營風險較高,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風險承受能力普遍偏低,導致了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怕貸”、“惜貸”;農民專業合作社盈利和積累功能缺失,資本積累困乏。三是抵押擔保基礎缺失。

    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外部環境的問題。一是政府支持力度不夠。政府對農民合作社的管理、服務不到位,技術支持、宣傳教育、規范管理等不能同步跟上;財政支持力度不夠,政策和法律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二是金融政策乏力,不利于激勵金融機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對接。三是政策性擔保和保險體系滯后。政策性保險還處于試點階段,由于農業受自然災害的影響大,農業保險的風險高,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的難度較大。四是法律制度影響農民專業合作社融資。農民專業合作社雖然已依法在工商部門注冊,市場主體得到法律的確認,也在法律上承認了其承貸主體地位,但農民專業合作社成立不需驗資,過寬的制度使注冊資金的真實性受懷疑,多數金融機構對此類法人性質心存疑慮,特別是借款主體的不確定性更增加了金融機構的貸款風險。

    三是金融機構方面的問題。一是金融支持的內涵非對稱性。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發展所產生的金融需求呈多元化趨向,由于金融服務主體的缺失,銀行業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支持還停留在存貸、匯兌等傳統業務上,在業務品種和擔保方式上都缺乏創新。二是信貸管理及操作方式非對稱性。銀行在農村地區存在“風險畏懼”心理,從而導致慎貸、惜貸現象明顯。銀行機構對于承貸主體不明、擔保抵押不實、財務報表不全的組織不進行信貸投放。三是銀行的經營原則非對稱性。農業是弱質產業,投入高,見效慢,農民專業合作社對信貸資金的需求具有頻繁和不確定的特點。對于銀行機構來說,大多都不太愿意把信貸資金投入農業生產領域。即使發放貸款,也會提高利率來彌補風險,這無疑又增加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負擔。

    二、金融支持我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對策建議
    (一)抓政府相關政策的落實,提高政府政策的執行力
    黨和政府高度重視“三農”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惠農政策,各級政府要抓政策的落實,提高政府政策的執行力。一是明確政府的職責定位;二是政府扶持政策的實施要講求公開、公正、公平,防止權力尋租,抑制形象工程;三是開通農民監督渠道,對不法行為給予監督。

    (二)完善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政策
    1、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專項扶助基金。中央和地方財政應分別安排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息、培訓、農產品質量標準與認證、農業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市場營銷和技術推廣等服務。對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產重要農產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2、涉農部門以項目形式給予資金支持。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的建設項目,可首先考慮委托和安排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這既可實現支農的目的,又可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問題的緩解。
    3、明確并貫徹落實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作出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
    1、發展與完善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主要包括:
    (1)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一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繼續發揮支農主力軍的作用,增加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及一般成員的授信貸款額度,探索適合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的金融產品,完善農村住房抵押貸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抵押貸款等新業務。二是要創新金融服務支農措施,針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需求特點,切實改進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產品,加大信貸投入。三是銀監機構要進一步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政策,為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小額貸款公司三種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更廣闊的空間。四是要加快農業保險試點步伐,全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增強農業的抗風險能力,減輕金融機構經營負擔,提高金融機構支農積極性。

    (2)健全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擔保體系。一是要強化信用基礎建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把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部納入農村信用評定范圍,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單位”建設活動。二是推動成立農信擔保公司。可由地方政府相關部門、金融機構、龍頭企業等共同投資建立,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擔保業務。財政部門要增加資金投入,擴大擔保規模,增強擔保能力,促進擔保公司的健康發展。三是建立互助型擔保組織。大力推行貸款聯保制度,由合作社按自愿原則組織成員簽訂聯保協議,通過互保互益、共擔風險的形式提高成員獲貸能力。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信貸擔保公司,為成員單位及其成員提供信貸擔保。

    (3)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配套服務體系。一是研究有利于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健康發展需要的配套法規;二是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的各類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也需要融資,應該為它們進入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創造條件,特別是農民資金互助社,應該準予其進入銀行同業拆借系統進行資金交易;三是組建投資基金,為農村各類微型金融組織,特別是農村資金互助社進行股權投資;四是在治理結構優化、機構信用評級、審計、法律援助、信息等方面提供服務。

    2、構建適應性強的多層次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主要包括:
    (1)現有銀行業機構要進一步創新業務,加大金融對農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抓住農村信用社支農主力軍的地位,引進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投資參股,使其成為信用社的社員,建立起農村信用社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收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對農村專業合作組織評定信用等級,核定信用額度,通過積極創建信用工程,打通一條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綠色通道”。郵政儲蓄銀行要利用網點優勢,引導資金返還農村,增強農村金融市場競爭力。

    (2)大力推進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與專業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系。鼓勵農民專業合作社利用明顯的組織資源優勢來興辦村鎮銀行和農村資金互助社。村鎮銀行通過建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本聯系,可以增強自身的合作基礎和社區性特征,強化其對農民的資金投放和市場定位方面的效應。資金互助社可以推動生產合作和產業發展,并以農戶的持續增收支持資金互助社的商業可持續發展。

    (3)對民間借貸進行規范和管理。在目前農村融資渠道單一的情況下,農村民間借貸在社會關系的基礎上具有相當程度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村資金困難的局面。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監督并將其納入體制范圍內,適當給予發展空間,對于深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是十分有益的。

    (四)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自身制度建設,夯實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基礎
    1、完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加強社務管理的民主決策;建立成員賬戶制度,明晰成員在合作社中的經濟權益。
    2、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化建設。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注冊登記及運行要實行驗資、年檢制度,可設計免費的簡易驗資和年檢程序,加強監管,樹立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法人形象,培育一批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人才,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提高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信任度。
    3、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運作。農民專業合作社要盡快按照《合作社法》、《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規章制度,規范自身經營行為和信用行為,進一步明確經營目標,明晰產權,提高其管理能力和財務運作能力,在此基礎上,主動了解銀行的信貸政策、金融服務品種等。
    4、做大做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增強合作社自身的經濟實力,降低金融機構貸款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