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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我省礦產資源保護與開發管理的建議

2014-09-15 00: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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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湖北省委員會

    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
    1、主要礦產資源儲量不斷減少、產能逐漸下降。盡管近幾年礦產勘查業逐漸復蘇,成為社會投資熱點,但由于投入分散且強度低,加上找礦難度加大,除了磷、水泥用灰巖等礦中查明儲量有一定增長外,石油、富鐵、富銅、金、鉛等重要資源儲量增長速度低于儲量消耗速度,可采儲量減少,保障程度降低,對外依賴程度逐年提高。總的來看,現有大中型礦山多已進入中晚期,資源逐漸枯竭,開采難度越來越大,造成下游產業斷鏈。

    2、礦產供需總量失衡,資源配置和開發利用布局結構不盡合理。石油、煤、鐵、銅、鋁、硫等大宗礦產長期供不應求,磷、鹽、石膏等礦產保障程度較高,石化、冶金后續加工產業產能過剩。非金屬尤其是新興非金屬礦產深加工能力明顯不足,特別是磷、鹽、石膏等省內優勢礦產產業鏈不長,資源優勢未能有效地轉化為產業優勢和經濟優勢。礦業權設置不盡合理,很多礦區資源被資質條件較低的礦業權人占有。礦山數量多、規模小,大礦小開、一礦多開、重復建設等問題依然存在,總體上仍處于“多、小、低、散”的狀況。湖北省礦產企業2000年有一萬家左右,2006年有6000多家,目前還有4300多家。

    3、礦產資源利用方式粗放,資源利用率低。礦石采選綜合回收率在30%左右,比國外一般約為50%低得多,造成資源浪費,產品附加值低。共伴生礦多是湖北的特點,比如鄂西地區鐵礦探明儲量19億噸,潛在儲量20多億噸,但都是高磷鐵礦,難利用。另外,重開發、輕保護,采主棄副、采富棄貧、采易棄難、亂采濫挖現象仍然較普遍,礦產品加工程度低,原礦、初級加工產品多,資源效益和經濟效益較差。小礦山的采選技術和裝備水平較低,管理較差,經營粗放。

    4、礦山環境問題依然突出,環境破壞未得到有效遏制。礦產開發忽視環境,礦山植被、景觀、土地、水均衡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壞,“三廢”達標排放率、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率和土地復墾率較低,局部地區水源、大氣、土壤受到嚴重污染,地面塌陷、沉降、山體開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時有發生。特別是歷史遺留的礦山環境問題很多,恢復治理難度大。

    5、違法違規時有發生,礦業秩序需要不斷規范。經濟的持續發展,資源供需矛盾的突出,帶來了“圈礦熱”、“開礦熱”,無證勘查開采、以采代探、越層越界開采、非法轉讓礦業權等問題時有發生;資源糾紛不斷,權益維護訴求多;部分地方越權違規審批,分割出讓采礦權;地方政府干預礦業權設置,資源管理難度加大。
    6、礦產資源法制建設滯后。《礦產資源法》于1986年出臺,1996年修訂,其計劃經濟特色濃,缺乏規劃實施的措施,礦產品價格沒有明文規定。同時,地方相關法規也亟待修訂,否則難以適應新形勢下礦產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需要。

    7、礦業管理體制不順。一是礦產資源作為自然資源的一部分,按國際慣例實行集中統一管理,資產管理和產業管理在同一條產業鏈上。我國把礦產和土地資源都劃歸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在全國和湖北省都基本解決了這個問題。但在我省,仍有個別礦種沒有解決,如磷礦就涉及國土資源廳和經濟信息委兩個部門,導致產磷市縣管理混亂,增加了行政編制,計劃和使用分配出現矛盾;河砂是特殊的礦產資源,現由水利部門管理,與礦法不符,管理不順。二是管理隊伍不協調。礦產資源管理是國土部門的職責,但基層職能薄弱,人員隊伍和技術支撐力量不夠,且多數人員沒有納入財政編制。三是有的縣級政府沒有礦管辦,造成國土部門沒有辦法執法。四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不合理,難以調動各方在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與保護上的積極性,特別是礦業權出讓成本攤銷政策及地勘單位參與政府勘查基金查明礦產地礦權出讓收益分配政策不明確,礦業權市場建設和基金勘查項目找礦工作缺乏原動力。五是地質礦產信息服務社會化程度不高,工作需進一步加強。六是重微觀輕宏觀、重審批輕審查、重發證輕監管、重開發輕保護、重眼前輕長遠的現象仍較普遍。

    8、地質找礦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1998年實行商業性地質勘探與公益性勘探分離,國家投入減少,鼓勵社會投入,保留了一部分勘探人員,其余人員進入社會,造成大量人才流失。同時,財政撥款也主要用于人員安置,地質找礦工作由此進入低谷。湖北省財政安排的勘探基金在3000萬元以內,是全國最少的省份。
    9、礦產資源收益分配不合理。部分民營企業取得暴利,補償費不合理,礦產資源補償費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為5:5,留在中央的收益部分較大,地方沒有積極性,沒有惠及地方政府和老百姓。

    10、探礦權管理存在弊端。我國從2006年開始對探礦權實行分類(高風險、低風險、無風險)管理,無風險誰先申報就是誰的,導致有的企業長期占有而不探礦;低風險實行招拍掛,也容易被人占用。
    11、礦業領域改革滯后。國家把采礦業列入工業門類,導致各種稅費比國外高很多,造成礦業競爭力不足,誘發很多偷稅漏稅問題。礦業領域改革步伐慢,“請進來、走出去”戰略的實施比沿海地區慢很多,而且改革中缺乏政府配套資金和政策支持。

    二、對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管理的幾點建議
    1、加強礦產資源法制建設,完善礦產資源法規體系。根據《礦產資源法》的修訂進程,適時啟動《湖北省礦產資源勘查管理條例》和《湖北省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條例》。
    2、理順管理體制,強化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經濟部門在磷礦資源管理與磷化產業管理上的分工與職責,理順磷礦管理體制;明確國土資源、水利、交通管理部門在河道采砂管理上的分工與職責,理順河砂管理體制;增加大市大縣礦政管理人員編制,并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加強基層礦產資源管理力量。

    3、加大政府對礦產資源勘查的投入力度,切實加強地質找礦工作。拓寬地質工作的融資渠道,從礦業稅收中安排部分資金用于地質找礦工作,增加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基數。
    4、改革探礦權管理制度,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進入退出機制。一是改革探礦權出讓制度,以招投標方式確定探礦權人,使真正具有技術經濟實力和社會責任感的投資者取得礦業權,同時,對于低風險類探礦權,將礦業權有償化處置工作后置,為縮減勘查工作區面積留下操作空間。二是允許探礦權保留,但同時大幅度提高礦區占用費(探礦權使用費)收取標準,建立礦產勘查有序進入退出機制。

    5、深化礦業領域改革,完善礦業體制。調整礦業產業的定位,將礦業由第二門類調整到第一門類,采取“多予、少取”的產業政策,調整和完善資源稅費政策,鼓勵企業開展綜合開發和綜合利用,推動資源節約,發展循環經濟;深化價格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狀況和資源稀缺程度的價格形成機制;推動礦產開發成本核算,實現礦業開發成本內部化,建立開采補償勘查、開發補償保護、礦山補償周邊社區的綜合補償機制。
    6、加強選冶技術攻關,盤活閑置資源。加強政府引導,通過適當的資金扶持,鼓勵和支持企業以選礦環節為重點,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和綜合利用技術攻關,引進和推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新工藝、新方法、新技術,提高中低品位、共伴生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能力和水平,解決難選礦和共伴生礦的選礦技術成本難題,盤活高磷赤鐵礦、金紅石礦、銀釩礦、稀土礦、鹵水及其伴生金屬礦等一批目前難以利用的礦產,降低武鋼等大企業對國外資源的依賴程度。

    7、實施“走出去”戰略,開發利用境外資源。建立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風險投資基金,鼓勵省內礦業企業通過買斷礦山股權、進行風險勘查等多種途徑,積極到省外國外,勘查、開發我省短缺資源。根據比較效益和優勢互補原則,積極發展礦產品國際貿易,鼓勵省內、國內短缺、關系本省經濟發展的大宗礦產初級產品進口,建立穩定的礦產品進出口貿易渠道。
    8、堅持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在加強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同時,要按照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和恢復治理,促進礦業經濟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