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湖北省委員會
胡錦濤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是我們黨始終不渝的奮斗目標”。世界上萬事萬物都是不斷發展,逐步完善的。作為一種好的政治體制,只有在實踐中不斷發展,才能永葆生機和活力。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卓有成效的民主監督是民主政治的有力體現,是政協職能全面履行的重要一環。著力創新民主監督的形式、拓展民主監督的渠道、提高民主監督的實效,關鍵就在于提高民主監督的法律地位。
一、民主監督的法律地位亟待提高
民主監督作為三大職能之一最能反映政協的特色,其職能履行遭遇的阻力較大。民主監督作為“自下而上”的非權力性監督,其意義和作用往往不容易被人們所理解,在實際生活中也往往被一些領導人和工作部門所忽視。在政協履行的三大職能中,民主監督是一個突出的薄弱環節。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了一些嚴重的、帶普遍性的問題,如官員腐敗的問題,官官相護的問題,盲目追求GDP破壞環境、粗放生產、竭澤而漁的問題,地方保護主義的問題,虛報或瞞報統計數據的問題,唯拜金缺人道的問題等。縱然,這些問題難以解決有著多方面的主客觀原因,但從政協履職工作的角度來檢查,民主監督不到位是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缺乏對權利的有效監督已成為阻礙我國政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的瓶頸。政協成為真正的監督機構對于突破權力監督的瓶頸有著深遠的意義。
二、進一步完善民主監督工作機制的建議
1、建立民主監督的組織保障機制。目前各級政協組織領導人員的構成,有許多地方沒有嚴格按規定的比例安排非中共人士任職,有的基層政協組織的領導層甚至是清一色的中共人員;全國政協組織,絕大多數都還沒有設置專門的機關負責民主監督;各民主黨派機關工作人員不足,特別是地市級的民主黨派市委機關,大都只有“三四條槍”,民主監督往往是處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境地。加強民主監督的力度,首先必須在組織上予以保證。從中央到地方各級政協組織的領導機構中,民主人士的職數必須按規定核實到位,各級政協機關人員中也要有一定比例的民主人士;各級政協要組成強有力的民主監督專門機構——民主監督委員會,這個專門的民主監督委員會應由法律授權組建,直屬政協委員會,并向常委會負責,不受其它勢力的支配。在民主監督方面,它應擁有比其它政協機構更大的權力,負更大的責任。它不僅要有權對政協的各項工作進行監督,而且要有權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對失職違法者應有權督促有關機關進行查處。在民主監督委員會的領導下,在各黨派、團體中建立若干監督小組,并專職開展監督工作,從而形成政協民主監督的體系和網絡。此外,要加強各民主黨派的組織和機關建設,夯實民主監督的基礎。
2、建立民主監督的法律保障機制。民主監督的法制化也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發展的方向和趨勢。近年來,中共中央、全國政協下發了許多規定,朝著制度化、規范化邁出可喜的一步。但它們還不是法律,還沒有法律的約束力。民主監督沒有法律化,這是其權力制約機制缺失的重要原因,也是其作用難以真正發揮的癥結所在。人民政協民主監督的法律保障機制,當前要在兩個方面下力:一是在法律、法規方面,國家立法機關需要進一步制定有關法律、法規,使人民政協民主監督職能逐步法律化;二是在法律、法規的執行方面,有關政協行使監督權的具體性法律、法規配套出臺。
3、完善民主監督的運行保障機制。在我國,雖然民主監督始終存在,但包括監督形式、監督程序、監督責任和知情、溝通、反饋環節等,都缺少可操作性的制度規定,缺少實施細則,民主監督存在著盲目性和隨意性,在許多地方,民主監督的成效取決于當地中共黨委或政府“一把手”的“開明”程度和態度。加強民主監督就要在監督的形式、程序、責任等方面,在知情、溝通、反饋等環節制定相關的制度與細則,按章操作,有目的地進行民主監督,避免長官意志隨意用個人因素影響民主監督,消除“人治”的死角,保證民主監督的實效。
4、建立以政協為軸心的民主監督體系機制。要積極探索政協民主監督與其他監督方式的相互結合的方式與途徑。民主監督與輿論監督相結合,充分利用新聞輿論監督的社會影響力,相互依托,合力造勢;民主監督與法律監督相結合,加大政協委員在司法部門擔任監督員的力度,使民主監督與法律監督能有效地結合;民主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建立健全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與群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
5、完善政協委員推薦、考評機制。要改革現行的政協委員推薦方式,建立合理、科學的推薦機制。要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質好、參政議政能力強、公道正派的各方面代表人士推選為政協委員。政協委員不僅是一份榮譽,更是一份責任。然而,現實中有部分委員開會不參加,活動不到場,既不參政議政,也不反映社情民意,更不愿參與民主監督活動,只是掛掛名而已。各級政協要設定預期目標和評價標準,對政協組織和委員在民主監督中的作用、成效進行考評、考核。對在任的政協委員要建立履職檔案,要把是否履職盡責作為政協委員去留的重要條件。有了實實在在的責任,壓力就會轉化為動力,促使政協委員更好地行使民主監督權利。
6、健全民主監督的激勵、保護機制。一般說來,政協委員都是社會各界的精英人物,他們所進行的民主監督,主要還是出于一種社會責任感,并非是為了個人出風頭或謀私利。對于這樣一種政治熱情,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以正面引導,各級政協要通過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鼓勵那些勇于、善于進行民主監督的政協委員,全面推動其他政協委員履行民主監督的職能,強化政協委員行使民主監督權利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還要建立民主監督的保護機制,以保護政協及其成員的民主監督權利。要制定一系列制度,保護政協委員免受不法侵害。對于打擊報復政協委員的人和事,要堅決查處,嚴懲不貸。有了切實的保護機制,就可以增強開展民主監督的銳氣,消除后顧之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