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工黨湖北省委員會
職業病防治事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2009年,省衛生廳組織開展的全省職業病防治情況專題調研結果表明,全省存在職業病危害企業約23萬家,涉及冶金、化工、礦山、建材等30多個行業,在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人群中農民工占到80%。據調查,大多數農民工在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中小企業工作,由于勞動關系不固定,流動性大,接觸職業病危害的情況十分復雜。近年來,雖然我省職業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群發性職業病危害事件仍時有發生,在一些地方農民工家庭因職業病致貧、返貧問題十分突出,農民工健康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與和諧的公共衛生問題和社會問題。
一、主要問題
1、認識不到位,職業病防治形勢嚴峻。
有些地方政府對職業病危害的嚴重性,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些地方政府領導缺乏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存在地方保護主義;有的地方甚至競相降低招商引資門檻,使一些未經職業衛生審查的建設項目違法立項建設;一些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和材料在有些地方仍然在繼續使用;個別地方片面追求經濟發展,打著保護投資環境的幌子,阻止執法部門進入企業進行檢查,使一些工業園區成為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盲區和死角。
2、責任不到位,農民工的健康權益無法保障。
一些用人單位無視《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沒有切實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防治責任,沒有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勞動者沒有得到應有的職業衛生服務,勞動用工制度不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沒有全面落實,勞動者的健康權益得不到保障。盡管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責任主體和義務承擔者是用人單位,但許多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生產成本,利用其強勢地位想方設法逃避應負的責任和義務。許多企業負責人法制觀念淡薄,社會責任感缺失,農民工入廠后不組織職業健康體檢,不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以種種理由逃避或不配合執法監督檢查和衛生監測。一些用人單位對檢出有疑似職業病人不提供申請職業病診斷的相關資料,對已經患上職業病的農民工不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及時診治并給予合理補償,而是違規辭退農民工,將包袱轉嫁給農民工自身和社會。
3、監管不到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未形成合力。
職業病防治工作涉及衛生、安監、勞動、發改委、建設等部門,當前各職能部門之間還沒有建立起暢通有效的工作機制。職業病防治監管體制尚未理順,監管職責尚未落實,衛生與安監、勞動等部門之間存在職能交叉、責任不明、溝通不暢的問題,實際工作中存在力量分散、各自為政的狀況。特別是衛生與安監部門之間,由于有關法律法規不明確,至今尚未理順監管職能,兩部門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協作監管機制尚未形成。尤其在基層有關部門執法力量缺乏有效協調配合,監督執法力度薄弱,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企業懲處不力。
4、投入不到位,職業病防治能力建設滯后。
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新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不斷涌現,而大多數地方的職業衛生監管能力和技術服務水平仍停留在原有水準,一些地方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投入嚴重不足,職業病防治技術裝備得不到補充和更新,專業技術人員缺乏,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能力不強,與當前職業病防治任務不相適應。據調查,2008年全省各市州人均職業衛生監督財政投入4700元,每縣2500元,人均職業衛生投入明顯不足,與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二、幾點建議
1、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農民工的職業病防治。
必須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堅持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深入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農民工職業病防治工作,制定出針對農民工群體的職業病防治規劃,并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發展規劃中,將職業病防治規劃實施情況作為考核當地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的重要指標,以切實推進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深入發展,維護農民工的健康權益。
2、理順職業病防治管理機制,加大職業病防治執法力度。
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對職業病防治的監管職責,并建立健全部門協作監管機制,依法加大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和執法處罰力度,堅決關閉那些高污染、高能耗、嚴重危害勞動者健康的企業,指導和監督企業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規程及標準,不斷改善農民工作業工作環境,嚴厲查處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危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切實保護農民工的身體健康。
3、加大資金和技術投入。
要建立健全省、市、縣、鄉四級基本職業衛生服務體系,保障農民工能夠及時得到應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
4、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提高工傷保險覆蓋率。
要加強農民工勞動用工和勞動合同管理,規范用工行為,通過平等協商,建立簽訂農民工職業衛生專項集體合同的制度,依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實現工傷保險從單純對職業病的賠付向職業病預防工作的轉變,切實解決已患職業病回鄉無錢治病農民工的治療經費保障問題。
5、建立職業病救助制度。
職業病既是一種常見病也是一種難以根治的終身疾病,一旦感染了職業病,普通家庭是無力承擔巨額的醫療費用的。為了保證職業病患者能夠病有所醫,需要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職業病救助機制,加大對職業病患者的救助,保證職業病患者能夠得到及時、有效地治療。首先,對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職業病易發、高發的勞動崗位,要求企業進行強制性職業病醫療保險,一旦出現職業病癥狀,由保險公司提供醫療保障補助;其次,對從事容易引發職業病崗位的員工,定期組織強制性體檢,盡早發現問題,加以有效治療;第三,建立職業病防治基金,吸收社會捐助,重點解決職業病易發、高發勞動崗位及困難企業的職業病患者醫療救助和用于沒有單位承擔責任的或責任單位沒有履行義務能力的農民工職業病人的救助,有效地解決職業病防治資金不足的問題,確保職業病患者能夠病有所醫;第四,建立健全司法救濟和法律援助制度,維護農民工職業病人合法權益。司法部門應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當好被職業病威脅的農民工的法律后盾。
6、完善有毒有害崗位職工脫崗休養政策。
我國現行的關于有毒有害崗位職工脫崗休養的政策是1986年制定的,其中休養主體局限在國企職工。如今20多年過去了,就業群體已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民工成為許多行業的主要從業人員。因此建議,政府應對相關政策法規進行修正補充,把農民工健康納入政策保護范圍,特別是要對有毒有害崗位農民工的脫崗休養提供政策法規保障。
7、完善農民工教育培訓機制。
各級政府在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培訓工作中,要把有關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預防職業病常識的內容納入培訓計劃,通過各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幫助外出務工農民了解職業病防治的基本常識,增強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8、改革用工制度,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農民工權益維護組織。
打破現有的用工制度,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從源頭上保障農民工權益。在當前農民工維權意識淡薄、維權力量相對薄弱的情況下,應在現有法律允許范圍內,建立以農民工為主體的權益保障組織,用于對農民工進行指導和培訓,援助農民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