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才 坤
自2000年以來,湖北每年新增國家建設用地占用耕地面積有所擴大。隨著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農民不斷增加,失地后的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生活、生產的土地,也就喪失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由于目前的“貨幣補償”及“招工安置”政策的單一和弱化,失地農民只能揣著為數不多的補償費,離開土地另謀生路,導致其中一部分農民的長遠生計無保障,真正變成了“種地無田、做工無崗、社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因此,如何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存權、發展權,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是政府目前應做的頭等大事之一。
一、失地農民面臨的主要問題
1、失地農民所獲取的土地補償標準過低。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為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到10倍,如果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綜合不得超過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按照該標準,農民的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雖然各地區不同,一般以現金作為補償的應該都在每畝1.5萬—3.5萬元之間。經調查,如果征地成本價(征地價加上地方各級政府收取的各類費用)為100%,被征地成本收益的分配大致是村級組織占25%到30%,企業占40%到50%,各級地方政府占20%到30%,農民只能獲得其中的5%到10%。而從成本價到出讓價之間所生成的土地資本巨額的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間商或地方政府所獲取。
2、土地補償方式單一,失地農民補償費的使用效能低。目前我省各市縣對失地農民的安置補償大部分以貨幣補償為主,對失地農民的居住安頓、重新就業、生活觀念和生活習慣轉變等問題很少考慮。而這種貨幣補償方式只能解決失地農民的近憂,難以化解遠慮。農民土地被征用后,除極少部分能轉型從事個體商業外,絕大部分失地農民不知道如何將土地補償費投放到發展產業上來,而是將補償費花在日常生活中,最終花光了補償費,生活陷入了困境,成為社會新的弱勢群體。
3、失地農民進城就業難。由于失地農民長期以來從事農業生產,缺少受教育和培訓的機會,文化素質和知識技能低下,社會競爭能力十分有限,在企業自主用人的今天,低素質的失地農民很難適應用工單位的需求,轉移就業難度較大,進城務工的人數較少。
4、失地農民缺乏有效的社會保障。近年來省委、省政府雖然把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和建立失地農民再就業技能培訓制度作為農村體制改革的核心工作來抓,但由于該項工作起步晚,對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缺乏制度性安排,造成失地農民在社會保障方面處于兩頭不掛的“真空”。目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參保人數少,參保率低,失地農民難以納入社會保障體系。受經濟條件限制,失地農民轉型為城鎮居民者不足5%,致使眾多失地農民未能被納入城市低保范疇。
5、失地農民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由于失地農民主要來自規劃建設的城區、各類開發區以及成片開發土地、大中型建設項目等區域。通過征地,一般就近搬遷安置,他們的主要流向是城鄉結合部及開發用地的周邊區域,這些地區大多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貧富分化現象較突出,居民群體成分相對復雜,社區管理難度較大,容易滋生上訪、對抗等意外事件,從而成為影響我省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
二、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建議
1、改進和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確保征地安置補償費用足額補給農民。一要以法規的形式確定土地補償標準。通過對農用地進行等級劃分,根據不同等級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測算征地費用。根據土地區位、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土地年收益、農村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等因素,確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基數,作為相應區域征地補償的統一標準,保護被征地單位和農民以及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二要建立征地費用監管機制,保證征地補償費足額到位。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和使用的具體標準作統一、詳細的規定,并結合當前農村改革,建立征地費的收支監管機制,把補償安置工作納入法制化、規范化、可操作的軌道。建立征地有關事項聽證會制度和征地仲裁制度,及時糾正違法違紀行為。三要完善土地征用補償機制。在征用農村土地時,要把公益性項目征地與一般經營性項目用地嚴格分開。對一般經營性項目用地,應通過政府向農民集體購買、租賃等市場運作方式取得,價格由市場決定。
2、創新思路,制定多元化的征地安置辦法。除目前主要實行的貨幣安置外,探索以“土地換社保”的失地農民安置新模式:一是留地、調地安置。根據城市發展以及被征地村的實際需要,由政府統籌安置,給土地被征收村集體留用一定數量的安身立業之地,并允許集體經濟組織保留部分土地產權進行流轉,也可以在國家、城市重點工程及企業集團用地中,把集體土地產權作價入股收取年租金,使農民有穩固的收入和就業機會。二是就業、投資入股安置。政府可以出臺優惠政策,鼓勵用地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被征地農民工,對被征地農民可通過為其解決就業的方式安置。對安置補助費的一部分歸入集體資產,由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投資興辦二三產業的,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可享受收益,或將包括部分安置補助費在內的集體資產實行社會資產股份化,將集體資產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所有成員,作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生產資料轉換安置。可嘗試土地征用生產資料轉換,對被征地的農民實行一畝土地轉換一定面積的標準廠房,并由征地方按每月一定的價格租用,給予村集體一定面積的標準廠房,其產權為村集體所有,村民擁有經營收益權。這種新辦法安置既使農民收入提高且“旱澇”保收,又可使村集體經濟迅速壯大。
3、加大培訓力度,大力推進失地農民的轉移就業。一要進行大力宣傳與引導,使村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和擇業觀。二要建立完善的就業培訓體系,根據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盡可能多地解決失地農民就業問題。三要實行積極的就業促進政策,凡是勞動年齡內的人員均可進入勞動力市場,享受免費的就業培訓、職業咨詢、就業指導等服務,提高他們在本地區的創業能力和擇業能力,并大力拓展勞務輸出,把有一定技能的失地農民對外輸送就業。
4、構建失地農民長效社會保障制度。從目前看,與失地農民密切相關,需盡快建立完善的主要社會保障制度有:一是建立失地農民中基本生活無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制度。保障基金主要來源于:(l)申請加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失地農民的全部安置補助費;(2)現行各級政府部門的土地稅費中的一部分;(3)政府土地出讓金扣除征地成本后的收益部分。二是建立失地農民養老保障體系,從根本上解除農民對失去土地后養老問題的擔憂。在基金的籌集方面,可模仿城市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由政府、集體、失地農民個人共同出資、合理負擔。三是大力推進新型醫療合作保險制度建設。引導農民在土地補償中拿出部分資金,購買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有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可出資補貼一點,政府也從經營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點,共同構建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體系。
發言人單位及職務(職稱):荊門市政協副主席,市科技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