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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產權交易的“武漢試驗”——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調研情況報告

2014-09-15 00: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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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學恩


    2008年10月12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了“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新形勢下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行動綱領,并作出了關于“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重大戰略決策。2009年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強調要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村的發展改革和制度創新,正是農村經濟發展市場化和法治化的過程。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大力推動城鄉統籌發展,增強農業農村經濟發展活力,提高農民收入,促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全國已有多個城市設立了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如成都市設立了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2008年10月13日正式揭牌)、重慶市設立了重慶農村土地交易所(2008年12月4日正式揭牌)。

    為構建“兩型社會”,促進武漢城市圈內城鄉統籌發展,武漢市于2009年4月30日設立了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設立為推動武漢城市圈內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提供了有效的平臺和場所。農村產權交易是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現農村資產資本化的核心環節。武漢市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設立,對于進一步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實現農村產權的流轉和交易,完善市場化配置資源的機制,提高農村資產資本化程度,廣泛吸引社會資本投向農業農村,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和跨越,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為了進一步深入了解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的運作情況及存在的問題,我對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進行了為期一周的調研,并與交易所負責人等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了多次座談,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作為非營利性公司制企業法人,設在武漢市農業局,為全市農村產權交易提供場所、配套設施以及交易信息發布、交易組織、咨詢、投融資等服務。交易所實行“六統一”的管理模式:統一交易規劃;統一交易鑒證;統一信息發布;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監督管理;統一平臺建設。對作為轉讓方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免收交易服務費。交易所計劃在涉農區逐步設立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的分支機構,鄉鎮根據需要逐步建立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服務站,形成市、區、鄉鎮三級交易平臺統一管理、協作聯動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該市所轄農村產權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轉交易的,必須在農村綜合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鼓勵吸引農民個人產權進場流轉交易。交易后的農村耕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產品納入市級農業政策性保險范圍,加大了風險防范的力度。交易所業務范圍包括:為農村各類產權提供交易場所和配套設施服務,發布交易信息;組織農村有形產權和無形產權的交易,履行交易鑒證書的簽發;農村產權交易的咨詢服務、資產處置等。

    從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涉及的交易品種來看,農村產權涉及的范圍很廣,品種很豐富,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四荒地”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養殖水面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農業類知識產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農村房屋所有權、農村閑置宅基地使用權、農業生產性設施使用權九大類。

    從以上農村產權交易品種不難看出:第一,農村產權不是某一具體的物權或其他權利,不能簡單地將農村產權理解為某一物權或其他權利;第二,農村產權實質上是一個集合概念,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四荒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集合體。雖然,農村產權是一個集合概念,但是,這并不妨礙我們對農村產權主體以及農村產權主體的權利內容和范圍進行界定。因為農村產權主體清晰是農村產權交易的基礎和前提,只有明確了農村產權的權利主體是誰及其權利的內容和范圍,才能做到農村產權的權屬清晰、明確,才能為農村產權的交易提供基礎和依據,才能使農村產權在流轉、交易過程中實現其價值和收益。權屬明確是一項資產能夠資本化的前提,任何資產只有包含完整確定的權利,才能在流轉中實現其資產價值和收益。

    二、農村產權交易亟待突破的問題
    1、農村產權交易標的的權屬。農村產權的權利人將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和交易,其擁有的農村產權的權屬應是清晰的、無爭議的,且已確權并登記發證。目前,某些品種的農村產權如林權、宅基地使用權、農村房屋所有權等的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還未完全完成。因此,相關部門應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農村產權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從而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等將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和交易提供基礎。

    2、進場交易和交易方式。農村產權交易涉及的品種很多,且涉及不同的法律,受不同的法律規范的調整,如農村土地受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的調整,植物新品種等農業類知識產權受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調整。現行法律法規對農村產權交易是否必須應在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沒有明確的規定。然而,基于絕大多數農村產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擁有的現實狀況以及農村產權流轉應遵循充分尊重農戶依法自愿有償流轉的原則,因此,相關法律法規應對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交易的農村產權的品種范圍做出相應的規定,同時對如何確定交易方式(協議、拍賣、招投標等)進行規定。

    3、農村產權交易標的的評估。關于農村產權交易標的是否必須進行評估,與農村產權的權利主體是誰密切相關。農村產權的權利主體既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也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農戶將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和交易,是否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應取決于農戶自己的意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農村產權屬于集體資產,當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農村產權進行交易時,應當根據國家關于農村產權評估的相關規定進行評估,以防止集體資產的流失。農村土地在進入流轉市場前應先行評估,確定當地土地流轉的基礎價格,以保證流轉價格公平合理,保證村集體組織對農村土地的所有者權益,也便于政府對市場交易實施公平性、合規性監管。因此,應建立農村土地交易的評估制度。

    4、農村產權交易的內部決策、審批程序。農村產權的權利人將其擁有的農村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和交易,應該按照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必要的內部決策、審批程序。譬如,農戶將其擁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其他農戶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等。

    5、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定位。設立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其目的是為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提供平臺和場所,以及相關配套設施服務。除了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須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流轉和交易的農村產權品種外,鼓勵更多的農村產權進入農村產權交易所流轉和交易,從而為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提供統一的平臺,進而規范流轉和交易行為,促進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有序、高效運行。因此,在法律層面規定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應在依法設立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進行,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是提供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以明確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定位,是很有必要的。

    6、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鑒證服務。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對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的雙方當事人提供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的鑒證服務并出具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關于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出具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建議相關法律法規應明確規定:進入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的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應出具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的當事方須憑農村產權交易鑒證書才能到相關部門辦理農村產權的變更、備案登記等手續。

    三、建立農村產權交易的規范化體系
    農村產權交易作為一項新生事物,武漢農村綜合產權交易所既要敢為人先、先行先試,又要積極穩妥、依法依規推進。因此,建立健全完善農村產權交易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以規范推進農村產權交易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督和管理,顯得尤為重要。特別是在以下方面亟待完善:

    1、與農村產權交易品種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如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林權及其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農村宅基地、房屋及其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及其流轉的法律法規政策,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法規政策等。

    2、針對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體系。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是為農村產權交易的當事人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因此,為建立和確保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這一中介機構的公信力,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針對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體系。通過建立針對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監管體系,以明確監管主體是誰,監管客體是什么,監管的法律法規依據,以及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法律責任(如未盡到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時),等等。

    四、發揮律師在規范農村產權交易中的作用
    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應以“服務三農”為己任,積極服務于武漢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構建,積極參與農村產權交易,為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以及農村產權交易的各當事方提供法律服務。律師參與武漢市農村產權交易,對防范交易風險、促進農村產權交易依法依規規范有序高效運行,將會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律師在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將主要提供以下法律服務:一是提供現行的與農村產權流轉和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最新的立法動態;二是提供法律咨詢;三是對農村產權交易雙方進行法律盡職調查;四是設計農村產權交易方案;五是對農村產權交易進行法律分析;六是參與農村產權交易的談判以及交易合同的起草等;七是法律糾紛的解決,如代理仲裁、訴訟等;八是提供法律宣傳、法律培訓;九是規范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農村產權交易流程;十是制定農村產權交易市場的規章制度等。

    發言人單位及職務:省政協常委、湖北得偉君尚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