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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老年人養老經費保障問題的現狀與對策

2014-09-15 00: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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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湖北省委員會


    改革開放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視下,我省的老齡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特別是由于黨和政府關于老年人的各項經濟和社會政策以及優待老年人的各項舉措的逐步落實,我省老年人的生活狀況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但是,由于某些社會領域的問題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部分政策和措施在某些地方和部門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再加上近年來物價上漲較快而社會保障水平較低等原因,致使我省部分城市和農村老年人的生活還是存在一定的困難,同時也使他們對于養老經費保障產生了熱切期盼。近年來,民進湖北省委會對于我省老年人的養老經費保障問題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工作,對于我省老年人養老經費保障問題的現狀與對策問題獲得了一些認識。

一、部分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數額與在職人員差距較大
   
出于從政治和生活上關心老干部和加強老干部工作的需要,中共湖北省委于1993年頒發的《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老干部工作的意見指出:離退休干部要與在職人員分享經濟發展的成果,并且明確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自行給職工增加收入的部分,離退休干部應不少于同級在職干部的40%”。可是,對這一文件的落實卻存在著不平衡的情況,有的單位落實得比較好,而有的單位(包括一些大專院校)卻至今沒有予以落實。如,對在漢某所部屬高校調查時發現,2007年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的津補貼金額比例是:校級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的比例為17.29%,副校級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的比例為17.19%,離退休教授與在職教授的比例為21.6%,離退休副教授與在職副教授人員的比例為24.41%;此外,該校的在職人員還享受著所屬二級單位的補貼或者學校對“不創收單位(行政部門)”的補貼,而離退休人員則沒有享受到這部分補貼,如果把在職人員的這一部分補貼也計算在內,那么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的差距就更大。這就不僅造成了某些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數額與在職人員相比差距較大的不合理情況,而且促使這些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對于本單位的現任領導人產生了不滿情緒。

    關于某些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津補貼數額與在職人員相比差距較大這一問題,我們曾經以政協提案的方式進行過反映,但是有關部門的答復是:他們承認當前事業單位的確存在著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在收入上差距很大這一事實,但一直沒有找到切實有效的解決辦法;分配中出現的差距過大是深化高校分配制度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且是一個全國性的普遍問題;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等老干部工作的整體推進才能得以實現;認為我省1993年23號文只是一份指導性的文件。言下之意顯然是,對于那些不認真執行這份文件的單位來說,省委、省人民政府并不能夠采取強制性的措施。2007年,省紀委等六部門下發了《關于規范發放在漢省直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鄂紀發\[2007\]第3號),對省直行政單位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各個級別的在職人員的津貼補貼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補貼規定了明確的數額,那些沒有認真執行我省1993年23號文的事業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自然希望能夠借助規范發放在漢省直機關公務員津貼補貼的東風來解決自己的問題。

    建議省委、省政府盡快出臺相關的指令性文件,對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在單位自行給職工增加收入部分的分配比例問題,予以強制性規范,并且督促其執行。

    二、退休中小學教師的退休金與退休公務員差距較大
    關于中小學教師與公務員在工資待遇上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國家教育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都有明確規定:中小學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這一規定,退休中小學教師的退休金自然也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公務員。可是,從2007年起,二者卻產生了差距較大的問題,并且表現出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造成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退休公務員享受到了各項津貼和補貼。例如:從武漢市武昌區的情況來看,副處級公務員每月的各項津貼和補貼總計達到1883元,而中學高級教師所得到的生活補貼卻只有每月185元。又如,武漢市某中學一位于1997年退休的高級教師,當時的退休工資為每月1520元,現在的退休工資為每月2300元,而武漢市一位于1996年退休的副處級公務員,當時的退休工資為每月1570元,現在的退休工資為每月3811元(包括基本工資和各項津貼和補貼)。剛退休時,副處級公務員每月的退休工資只比高級教師多50元,可是現在卻要比高級教師多1500元。退休中小學教師的退休金與退休公務員相比差距過大問題,在我省各地市普遍存在。廣大中小學退休教師對這一問題意見很大,如不及時解決,勢必形成不穩定因素。

    建議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這一涉及到國家法律的問題,盡快提高退休中小學教師的生活補貼數額。

    三、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有待進一步提高
    我省企業退休人員養老保障大部分實現了退休費用社會統籌。我省國有、集體企業基本上都參加了養老保險,三資、私營、個體工商戶的覆蓋面也在擴大,截止2006年底,我省參保的企業退休人員已達205萬人。盡管我省近年來三次上調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但由于長期以來經濟發展和工資水平等原因,我省現有人均月養老金僅840元,仍低于全國平均水平。由于養老金平均支付水平偏低,一部分退休老人拿到的退休金很少,再加上有的老人還要擔負養家的費用,致使這些老人生活困難,只好“退而不休”,出外到處打工,無法享受到休息的權利。

    建議省委、省政府,為了更好地保障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讓他們分享改革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成果,在財政承受能力允許的條件下,繼續逐步調升城鎮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支付水平,并且注意向具有高級職稱的退休科技人員和退休早、養老金相對偏低的人員等適當傾斜。

    四、國有企業的退休國家干部待遇偏低
    我國現有的國有企業的退休國家干部,大部分是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初期至六十年代參加工作,九十年代中期退休的。改革開放初期經當地黨政領導機關批準任命的企業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含中、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干部),經歷了國有企業初建、發展、改革的艱難歷程,他們為了黨和國家的利益,長時間低薪多勞,為我國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他們當時的身份,與黨政機關干部一樣,都是國家干部,國有企業干部與黨政機關干部可以相互調動,有不少人就是從黨政機關干部調任國有企業干部的。上述二類干部當時所享受的行政級別和工資待遇也是差不多的。但是,在退休待遇上,上述二類干部確有著很大的區別。國有企業的退休國家干部所能領取的養老保險金,要比同一級別的黨政機關的退休國家干部少很多,剛退休時一般每月只有幾百元人民幣,在經過數次調升之后的現在,一般每月也只有一千余元人民幣,他們的經濟收入一直處于“在職時收入低,退休后收入更低”的狀況;而且,這些國有企業的退休國家干部的住房問題,也不如黨政機關的退休國家干部解決得好,有的人根本就沒有住房。很顯然,國有企業的退休國家干部所享受到的這種經濟待遇是不太合理的。

    建議省委、省政府深切關心這部分企業退休國家干部,對他們一生的貢獻給予合理的回報,使他們的養老金水平達到當地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的平均水平。

    五、農村養老經費保障嚴重不足
    數千年來,家庭養老一直是農村老人的主要養老方式。但是,由于目前農村收入水平比較低,以及年輕一代孝敬老人的道德觀念淡化和家庭財權過早地向下一代轉移等原因,家庭養老在農村也受到了嚴峻的挑戰。因此,在農村解決農村養老經費保障問題的根本措施就只能是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為此,1995年省政府頒發了《湖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隨后又頒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發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通知》。這些相關規定頒布實施后,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得到了一定的發展,但是發展速度非常緩慢,致使農村養老經費保障嚴重不足。有資料表明,到2006年底,我國農村老年人占老年人口總數的73.7%,而有養老金的農村老年人比例僅為4.8%。據調查,我國農村目前有48.8%的老年人在繼續從事生產勞動,80歲以上的老年人仍在勞動的也達16.3%。為了讓農村老年人也能夠享受到和諧社會的幸福生活,必須著力解決農村養老經費保障嚴重不足問題。

    建議省委、省政府一定要切實加大省、市、縣各級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扶持力度。現行政策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個人繳費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集體補助主要從鄉鎮企業利潤和集體積累中支付;國家政策扶持,主要通過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集體補貼予以稅前列支體現,或者由財政直接投入資金。從實際運作情況來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相比,只對個人繳費作了明確規定,而對集體補助和國家政策扶持沒有硬性規定。從我省目前情況來看,全省各級財政既沒有直接投入資金,也沒有像對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那樣進行兜底。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我省某鄉鎮的農保基金保費收入中,村集體繳費只占保費收入的4.37%,實際上村集體只補助了村干部,而未補助普通農民。這種作法不僅嚴重影響了農民投保的積極性,而且還會對農村的黨群關系和干群關系產生消極影響。實際上,由于財力的限制,大多數的鄉村兩級組織也根本沒有可能來為農民投保。因此,如果不切實加大省、市、縣各級財政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的扶持力度,要想建立起比較強大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是根本不可能的。

    六、養老救助經費過低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民政部的指導和支持下,我省的社會救助工作得到了較快的發展,各項救助制度進一步完善,基層社會救助工作平臺初步搭建,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的框架正在形成。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所帶來的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以及物價水平的普遍提高,對于作為救助對象的老年人的救助經費也有待進一步提高。

    首先是對城鎮“三無”老人和老年人低保救助經費需要提高。所謂城鎮“三無”老人,是指城鎮里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或其法定贍養人、撫養人確無贍養、撫養能力的老人。我們在調查中發現,我省對“三無”老人主要是納入低保,截止2007年,全省城鎮享受低保老人數142萬人、月低保金額160元。農村享受低保老人數110萬人、月低保金額30元。國家對于城鎮“三無老人”推行集中供養制度,目前我省城鎮“三無老人”的集中供養率還不到40%。無論是分散供養還是集中供養,上述救助經費標準都難以保證“三無老人”享有生活水平較高的晚年。由于低保金不足以維持生計,很多享受低保金的老年人,不得不以流浪或者撿破爛為生。為了改變這種狀況,我們建議省委、省政府督促各地提高貧困人口低保金的標準,同時要向老年人傾斜,即年紀越老,享受的低保金越高。

    其次是對農村五保老人的救助經費需要提高。2003年我省全面實施農村五保“福星工程”,將自愿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納入集中供養。2007年我省各地市農村五保對象保障經費的標準為:分散供養為800元/年至1000元/年,集中供養為1200元/年至1500元/年,極個別地區達到2160元/年。以當前的物價水平來衡量,這個供養標準至多只能夠維持基本溫飽,而集中供養五保老人的福利院因經費所限大多數條件較差,只能滿足最基本的生活需要,對于老人身心健康照顧非常不夠,很難真正使五保老人做到老有所養、老有所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