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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辱母殺人案”談綜合性司法事件的應急處理

2017-03-31 1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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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很多引起公眾熱議的司法事件,例如彭宇案、藥家鑫案、聶樹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和雷洋案等,這些事件與民眾切身利益關聯度較高,故而引發了社會不同階層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成為影響我國法制進程的重大事件。客觀上,民眾對這些事件的關注提升了法制的透明度,促進了社會的進步,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上述事件中公眾關注的主要是司法正義與公平,而山東“辱母殺人案”則牽涉社會眾多層面的問題,并且涉及社會價值的沖突與和判斷,尤其是道德與法制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從而使得事件更加復雜,應對更加困難。筆者認為,我們應該換一種思維模式,應對諸如“辱母殺人案”這類關聯多層次社會問題的綜合性司法事件時,具體處理上不應該僅僅糾纏于法律的技術層面,以及價值與是非判斷,而應該遵循綜合治理的思路,探索構建處理此類事件的應急機制。

 

    一、山東“辱母殺人案”的復雜性

 

    與以前的其它司法案件相比,山東“辱母殺人案”既有相似處,也有很大不同,其具有以下典型特點,就是輿論關注度極高,牽扯到的社會問題較多,本質是道德和法制這兩種價值理念的沖突。

 

    (一)體現民眾對司法正義的強烈訴求

 

    近日來,“辱母殺人案”受到網絡輿論的極大關注,既有傳統媒體,也有新興網絡媒體,尤其是網絡媒體的推動,創造了有中文網絡以來的參與紀錄。例如《廣州參考》在微信指數中以“刺死辱母者”為關鍵詞進行搜索,微信數高達6572670條;以“于歡”為關鍵詞進行搜索發現,微信數也有1204972條。 “辱母殺人案”從極端個案變成大眾關注話題,能讓輿論場罕見地、立場一致地表達某種態度,必然是因為它投射的現實截面與人們的遭際可能有重疊。“辱母殺人案”的發生邏輯與具體情節有較強的代入感,為人們的移情提供了落點。與其說是公眾關心于歡,不如歸結為人們從于歡身上看到了自己。“辱母殺人案”引發的討論是海量的,這些井噴的網絡討論承載著厚重的輿論監督訴求,也成為兌現法治正義的“助攻”。

 

    (二)反映眾多社會問題的綜合性事件

 

    和過去的單一的司法事件相比,山東“辱母殺人案”并非一個簡單的單純性司法事件,而是當前各種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和體現。這一事件涉及當前一系列社會問題,例如民營企業融資困難、高利貸違法、非法拘禁、行政不作為、殺人等諸多引人注意的關鍵問題。這些關鍵詞環環相扣,民營企業融資難和高利貸違法是該事件發生的背景,收款人的非法拘禁、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則推動了整個事件的發展,強暴(待證實)、殺人則構成整個事件最可怕的后果。諸多要素中,都涉及大量的當事人,例如靠舉債經營企業的母親、出離憤怒的兒子、不折手段的逼債者、無所作為的警察、判決導致爭議的司法工作人員等,事件參與主體并非可以掌握事件的全貌,犯罪參與者被動地扮演自己的角色,行政、執法主體也很容易出現簡單化、片面化的判斷,從而不自覺地推動事件的發生,最終導致了悲劇事件的發生,以及隨之產生的司法爭議。

 

    (三)反映了多種社會價值、理念的沖突

 

    山東“辱母殺人案”令人最敏感的印象,是其體現出人倫與法理的沖突。事實上,這個問題自古、中外都有之,例如《唐律疏議》中規定: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擊”,子孫“即毆擊之”,是可以減輕處罰的,但倘毆擊至死則“仍依常律處死”,這條法律原則直到晚清改制前一直沿用。還有所謂 “美國小媽媽護兒殺歹徒無罪案”,該案發生于2012年1月1日凌晨的俄克拉荷馬城,18歲單親媽媽麥金雷(SarahMcKinly)在給3個月大兒子喂奶時遭遇兩名劫匪持械闖入,她開槍擊斃其中一名歹徒馬丁(JustinMatin),結果被判無罪。就山東“辱母殺人案”本身而言,很難做到道德和法制在天平上不偏不倚,這在任何時代和地區都是一個棘手的難題。整個案件本也牽涉一個極為復雜的學術問題,需要更多的法律學者站出來參與討論,也需要法律專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討,并將其研究成果應用到司法實踐領域。因此,這種涉及道德和法制沖突的司法難題肯定會一直討論下去,類似事件也可能再次發生。另外,該事件還反映了輿論與司法的對抗,正當防衛與否的判斷,以及司法公正的判斷,這些特性在其它司法事件中也經常出現。

 

    二、構建反映眾多社會問題司法事件的應急處理機制

 

    由于山東“辱母殺人案”的復雜性,尤其是其反映的多種社會問題,因此不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而要考慮多方面的利益和訴求,需要多部門的參與,極力構建一個社會問題綜合司法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一)構建多部門合作與信息共享平臺

 

    山東“辱母殺人案”之所以受到民眾的熱烈關注,成為社會討論的焦點話題,是因為其它一般司法事件相比,并非一個單純的司法事件,而是很多當前社會問題的綜合反映,例如:私企借貸難、高利貸犯罪、黑社會犯罪、“正當防衛”的司法判定和法理學研究等多個層面。伴隨我國經濟的發展,類似案件可能會較多涌現,因此不能簡單地將這一事件看成簡單個案,而要積極應對。由于牽涉部門較多,因此類似事件并非一個部門,或者某級行政機構可以掌控,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要處理好這種問題需要更多的社會力量介入進來,涉及社會諸多層面的共同努力,這就要讓不同部門的人員和專家積極參與進來,構建一個多部門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平臺。

 

    (二)構建具有研究性的“普法”平臺

 

    一般而言,平時我們的“普法”工作比較重視形式,方式比較單一,例如發傳單、簡單宣講,對網絡平臺重視力度不足,專業講座也十分需要;另外,“普法”的受眾群體也比較有限,一般重視一些偏遠、落后地區,或者是文化認知較低層次的個體,而高知民眾的“普法”的需求其實很急切,并且要求層次較高。例如:對于“正當防衛”的判斷和輿論在司法審判中的作用和價值,這些專業性較強的問題都需要專業法律研究人員的認定和判斷,并且要用學術方式說服群眾,而非自己的行政級別和權威。針對網上的一些重要司法事件,“普法”教育單位要積極發聲,勇于爭奪輿論制高點,例如“中國普法”網發布《相信法律會給“辱母殺人”案公平正義》一文后,得到廣大網友積極回應,使得普法工作者深刻地感受到全社會對于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企盼。

 

    (三)構建民眾與司法機關的溝通機制

 

    伴隨社會的進步,法治觀念已經逐漸深入人心,公民越來越重視自己的話語權,同時也極力表達自己的政治訴求,民眾參與司法過程的愿望十分強烈,輿論在司法監督過程中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國司法制度的固化和相對封閉,輿論與司法的關系日趨緊張,這將對司法權威和公信力產生消極的影響,造成了社會沖突和矛盾。事實上,這一方面反映了司法機關溝通和回應機制的不健全和缺失,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民眾參與司法過程的強烈愿望,但又不能如愿的困境。針對這種狀況,應該從以下方面健全民眾與司法機關的溝通機制:首先,要完善輿論表達制度,構建完善的輿論表達渠道,例如建立網絡和現實的通暢、專業的信息溝通平臺;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司法回應機制,相關部門應該設立專門的發言人制度和反饋機制,可以接受民眾的質詢;最后,構建司法和輿論的平衡機制,要消除司法部門高高在上的印象,司法部門要虛心接受輿論的監督。

 

    總之,一切工作都要“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習近平主席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提出的明確要求,需要通過切實、可行的政策得以貫徹和實施。

 

    (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  程慧棟 王效鋒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