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治理公章腐敗,很多鄉鎮開始實行“村章鎮管”。據《楚天快報》報道,棗陽的多個鄉鎮,“村章鎮管”時間長的達10年,短的也有1年。
“村章鎮管”存在三個方面的弊端:
一是違背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自1982年以來,我國就全面實行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自治組織,上級政府對村級工作應給與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干預村民依法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印章是村級公共權力的象征,應該有符合條件的村民保管,這既是村民自治的體現,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直接體現。無論鄉鎮政府出于什么初衷和目的,把村公章收歸鄉鎮政府,實行“村章鎮管”,致使村民無法真正地實現自治,違背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二是造成百姓辦事不方便。各村距離鄉鎮政府,短則幾公里,遠則上十公里甚至更遠。村民辦事到所屬村委會蓋章,方便快捷。但是實行“村章鎮管”后,村民要蓋章,必須先到村委會找村支書簽字同意后才能到鄉鎮政府去蓋章。原本半個小時就能解決的問題,現在要花上小半天時間甚至更長的時間。村民難免抱怨,辦事非常不方便。
三是影響村干部的積極性。實行“村章鎮管”,導致一些村干部認為:村章被上級收走,這是不信任村干部。工作積極性受到影響,從而影響村委會的工作。
為此,建議:
一是立即行動,組織工作專班,對實行“村章鎮管”的鄉鎮進行全面摸底了解情況,并糾正“村章鎮管”的做法。
二是縣(市、區)、鄉鎮政府要進一步加強監督和規范引導,指導村委會制定規范的公章保管、使用、登記制度,杜絕公章亂用現象發生。
三是發揮村民監督、紀檢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等多種作用,定期對村級公章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杜絕亂用公章行為。
(市政協委員、九三學社襄州支社委員 崔瑞波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