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微商行業發展迅速。與此同時,以微商為掩護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也日益泛濫,并呈現出一些特點,對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造成影響。
一、犯罪向組織化、公司化發展。近年來微商犯罪案件中,單一人員作案越來越少,不少犯罪分子通過合法公司的外衣騙取信任,使得危害迅速擴大,社會影響極惡劣。
二、犯罪隱蔽性越來越強。一些微商犯罪分子通過層層代理,拉長犯罪鏈條,加上微商身份往往是虛擬的,買賣雙方在交易結算時大多通過移動平臺轉賬支付,犯罪資金流比較隱蔽,給偵查機關偵查案件帶來較大難度。
打擊微商犯罪的難點分析:
一、調查取證難。微商犯罪的直接證據主要包括朋友圈發布的售賣信息,以及商家與受害人、代理人之間的聊天記錄。一些犯罪嫌疑人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注冊,實施犯罪后刪除后臺數據甚至直接銷毀硬件,給偵查機關全面獲取線索制造障礙。
二、涉案資金查控、追贓難。公安機關追蹤復雜的資金流,耗時費力,而犯罪嫌疑人只需一部手機就能隨時隨地實現資金流轉,這往往使得犯罪所得很難全部追回。
三、案件管轄不明,缺乏部門間的協作。微商犯罪一旦在全國各地分散發案,涉及人員眾多,各地公安機關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案件協同辦理機制,對嫌疑人利用虛擬身份實施犯罪過程產生的物流、資金流等信息掌握不夠,難以從單個案件或單一線索切入突破整個犯罪網絡,難以通過集群戰役對犯罪活動展開有效打擊。
為此建議:
一、建立微商實名登記制度。以央行征信系統數據為核心,將微商的交易數據、社交數據、銀行信貸數據等個人征信數據納入其中。此外,鼓勵通過第三方機構提供安全認證和支付保障服務,利用交易記錄和消費者反饋積累信用值,提高商戶自律意識和自我約束力,為消費者提供判斷風險的可靠標準依據。
二、完善微商行業立法。針對微商行業中不同產品、不同盈利模式,制定不同的行業標準。細化制定微商行業的準入門檻、進出機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定發布諸如支付技術、身份驗證技術等互聯網經濟經營行為指引和國家標準等規范性文件,為經營商提供具體規范引導。
三、建立公安等部門間協作機制。對個別案件由案發地公安機關先行管轄,大規模案件出現后,案發地公安機關先行受理,隨后由上一級公安機關直接管轄。建議公安部門及時和騰訊等公司技術后臺對接,固定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實施經濟犯罪活動的相關電子證據,包括微信聊天、轉賬、朋友圈動態發布等相關記錄。
(民盟湖北省委 黃罡陽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