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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完善我國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建議

2017-03-07 17: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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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委員、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金融研究所所長劉惠好教授反映: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個人信用在市場經濟交易中的地位與作用在不斷增加,因信息不對稱而引發的信用風險也在增加,建設完善的個人征信體系對深化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具有重大意義。

 

    一、個人征信體系發展現狀

 

    2014年頒布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明確指出: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公共信用服務機構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信用服務組織體系。2015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芝麻信用、騰訊征信等八家民間征信機構做好個人征信業務的準備工作,使它們成為我國首批從事個人征信業務的商業機構,標志著我國建設公共信用和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互為補充的個人征信體系進入到實施階段。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作為人民銀行直屬的事業法人單位,長期作為非盈利性機構為各類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報告,極大地便利了金融機構的個人信用風險管理。其數據來源主要通過法律強制性規定獲取,免費或低價使用,不進行市場化運作。然而,隨著市場信用經濟的不斷發展,征信中心出現信用服務產品單一、服務對象狹窄、研發能力有限等問題,業務已明顯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市場需求。

 

    社會信用服務機構作為商業性機構,可以突破征信中心的體制、機制、編制等方面的限制,通過合同協議方式取得的數據來源廣泛,征信模式、產品豐富,付費使用,采取市場化運作,在各自的優勢領域為社會各界不同需求者提供征信服務,不僅可以考察客戶的信用狀況,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消費習慣、行為特質、社交旅游等多方位信息,對客戶信用提供一幅全面立體畫像,較好滿足了市場的多元化需求。

 

    二、個人征信體系發展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個人征信業在近幾年獲得了較快發展,從個人征信市場的運行情況看,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1、個人征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已經頒布實施的《征信業管理條例》和《征信機構管理辦法》,對征信活動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規范,但一些條款存在著操作性不強等問題,針對個人征信的管理制度基本上是空白,目前可見的只有《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對社會機構辦理個人征信業務的個人信息采集、使用范圍不明晰,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對失信缺乏懲戒機制等一系列問題,均需要從法律層面去加以規范。

 

    2、數據的碎片化及合規問題。

 

    在信息化時代,個人的信用信息可來自于稅務、海關、人事、住建、金融機構、購物、社交、媒體、航空、教育、通訊、旅游等海量數據資源,這些數據分散在官方和社會征信機構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中,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主要涉及金融信息,司法、稅務等公共機構掌握的專業信用信息數據庫,因不同部門、地區、行業間信息平臺不兼容,同時信息來源渠道存在差異,使得征信機構掌握的信用數據一定程度上都存在信息孤島問題,對個人信息掌握碎片化,會出現信用評價“同人不同信”的風險,不能客觀、公正、全面評價個人信用,影響征信報告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而數據來源的穩定與合規,是開展個人征信業務的社會服務機構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條件。依托大數據挖掘技術對個人信用進行立體考察,多元化數據采集是關鍵。為獲取個人信用數據,出現一些機構不經授權采集信息或一次授權無限次使用信息,甚至有個別機構直接從黑市購買數據等問題,對數據采集缺乏法律邊界。

 

    3、機構獨立性問題

 

    個人征信機構堅持客觀、獨立的第三方公允立場,是保證信用記錄、信用分值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的重要條件之一,不從事與征信客戶相競爭的業務,才能避免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角色錯位。作為征信機構,不經營與個人征信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如授信信貸業務),才能夠作為一個客觀、獨立的第三方對外提供服務。

 

    目前一些社會機構利用集團或控股公司內部客戶的商務交易與金融交易數據,為集團內部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報告。但是如果這些機構超越自己的集團閉環涉足社會個人征信市場,則會存在利益沖突問題,難保征信報告的客觀公正。

 

    三、建議

 

    為規范個人征信市場的發展,建議監管部門按市場化方式管理社會機構,把工作重心轉移到事中、事后的業務監管及完善監管規則,在立法立規保護消費者權益基礎上規范發展社會征信服務業。

 

    1、明確信息采集方式和范圍。在數據采集方式方面,應當確保信用信息來源的合法和公正。除對于能被公眾自由獲取的基本信用可以不經個人同意直接采集外,其他信息尤其是有關個人資產、收入等敏感信息的采集,必須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根據信息類型采用電子協議、網絡授權、書面授權等多種方式告知,充分保障并尊重被采集者的知情權和嚴格遵循個人隱私保護原則。

 

    個人信用信息的采集范圍應將可利用性作為采集的首要標準,可以考慮以負面清單方式列舉禁止對相關敏感或隱秘信息的采集。

 

    2、盡快出臺個人信息保護法。個人信息保護法可以保障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從個人信用信息保護的角度,應保障個人對信息采集及信用報告的知情權,明確個人相關信用信息只能約定一個或多個特定的合理合法目的來使用,防止信息濫用;對不完整、過時或有誤信息的異議權和更正權,避免不良信用記錄發生;當個人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后獲得司法救濟權,為個人信用信息因遭到非法泄露而造成財產損失和(或)精神傷害時,制定合理的補償、賠償制度。

 

    3、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數據來源及質量是個人征信業的核心資源,目前各類機構都有自己的數據資源渠道,能夠在一定范圍內形成閉環的信用評分體系。而要客觀、全面、準確地反映某個人的信用狀況,就需要獲取范圍更廣的信用信息,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建立互聯互通的統一信息共享平臺。一方面,利用智慧城市、物聯網等技術聯通政府及各職能部門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庫;另一方面, 對社會機構的個人信用信息數據與官方數據庫實行有償交換,實現全部信用主體、所有信用信息類別的互聯互通、資源共享,以降低個人信息采集成本,提高信息的全面性和完整性,破除信息孤島限制。

 

    4、完善監管機制。發揮好政府監管部門與行業協會對征信市場的監督管理作用。通過立法明確細化政府監管部門監管職責、監管內容和違規處罰,加強對從業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行業協會作為自律組織,可以在協調從業機構關系、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培訓、制定行業征信標準、統一信用報告格式等方面監督規范社會機構的經營行為。

 

    5、堅持獨立第三方原則。獨立第三方是為了確保個人征信機構在業務開展中保持市場中立,避免業務受到利益相關者的控制而影響信用報告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為防止利益沖突的產生,維護市場公平公正,必須要求個人征信機構以獨立第三方身份開展運營。

 

      (民建湖北省委員會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