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盟湖北省委員會省臺灣同胞聯誼會
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農業的規模經營,關鍵在農村土地的集中利用。臺灣農村基本實現現代化,其土地流轉制度的確立起到了重要作用。研究臺灣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對于加快我省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農業現代化,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臺灣地區所說的土地流轉,是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的流轉,即“土地產權的重新分配”。臺灣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從1949年起至今,經歷了農地農有、農地農用和地盡其力三個階段,實現了從耕者有其田到擴大土地轉讓權、再到追求土地收益權的轉變,不斷強化土地規模經營,農業產業結構得到極大優化。伴隨著這一過程,臺灣農村土地流轉取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豐富經驗:
一是農地流轉法律法規體系不斷健全。不斷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臺灣當前農地流轉制度中極為重要的一部分。在農地農有階段,實施的《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和《耕者有其田條例》,切實減輕了農民的負擔,使農民獲得土地,提高了農民的積極性。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大量的自耕農地使得臺灣地區耕地零散化,阻礙了農業的規模化經營和土地生產效率的提高,于是臺灣在1993年7月正式宣布廢止《耕者有其田條例》,以便于農地的重劃,促進農地流轉向規模化經營發展。為了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1973年公布實施的《農業發展條例》經歷了1983年和2000年的兩次修改,將重心由“促進農業產銷”變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該條例修改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自由訂立租賃契約,其租金、租期、支付方式由雙方自由訂立,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的規定,扭轉了已經僵化的租佃制度,更有利于農地使用權的流通,有利于用市場化的方式來進行土地流轉。
二是農地流轉市場健全完備。臺灣第三次土地改革的特點在于運用租賃農地的方式,使農地流動性得到提升并得以地盡其利,從而改善農業經營環境,擴大農場經營的規模,因此完備的農地流轉市場是保障農地租賃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為此,臺灣于2007年成立農地銀行作為農地租賃平臺。農地銀行以服務農民為出發點,以實現擴大農地規模為目標,進而帶動農業的發展。有意愿承租農地或者出租農地的人可以通過書面、電話或者登陸網站的方式在農地銀行查詢相關農地租賃、購買、委托租售、成交價格查詢、政策法令查詢等相關信息。通過這個平臺,人們可以很清楚地表達自己的需求以及獲取相關的信息,真正實現了農地流轉的市場化運作。
三是農民組織的作用十分突出。農會、漁會、水利會和農業合作社等農民組織在臺灣農業發展中有著極為重要的地位。其中,農會的普及度和影響力最大,可以說全體農戶均為農會會員。農會肩負著服務農民、協助政府推動農業政策的功能,擔當了政府與農民之間溝通的橋梁。農會中的四大部門:信用部、推廣部、運銷部和保險部分別承擔著金融功能、技術功能、合作功能和風險功能,全方位為農民提供服務。信用部可為農民提供農業資金,推廣部為農民提供先進的農業技術,以提高農民的生產力。農民的收成又可以通過供銷部運到市場上販賣,另外,供銷部還可為農民提供比市場價格低廉的肥料、農藥、種子等其他農業必需品。農會中的保險部為農民可能遇到的風險提供保障,讓農民可以放心進行農業生產。可以說,農會、漁會等農民組織為臺灣農地流轉提供了較為成熟的社會化服務市場,保障了臺灣農地流轉的順利進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陸施行的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作為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我們所說的農村土地流轉,一般意義是指不改變農地所有制和用途前提下的流轉,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大陸農村不斷探索適合農村經濟發展的土地流轉途徑和形式,土地流轉的規模不斷擴大,但仍然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土地流轉市場不成熟、社會化服務中介組織缺乏等一系列問題。
農地流轉是農業經濟結構優化和農民收入增長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農業現代化的水平,有利于促進農村勞動力的轉移。臺灣在農地流轉方面做得比較好,有許多值得借鑒的地方。我們建議,要結合我省農村、農業的實際,不斷完善農地流轉制度:
1、完善農村土地產權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土地產權是指所有權、承包權(占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在我國大陸農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對于農民來說應充分享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權利。因此我們應該明確農民享有的這四項權利的邊界,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確農村產權主體,完善農村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權能,為農民維護土地權益提供法律保障。在農地流轉中,應尊重農民的土地權利,尊重農民的意愿,發揮廣大農民的主體作用,保證農民土地權利在經濟上得到有效的實現。
2、建立健全農地流轉法律法規。目前我國涉及農地流轉的法規主要是2003年頒布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該法對農地流轉的重大方面做了較為充分的界定,基本上保障了農地流轉有法可依。但是我們應該看到這一部法律不可能包涵在農地流轉中已經出現或者可能出現的所有問題,因此我們還必須不斷建立健全農地流轉法律法規,一是制定針對農地流轉糾紛的仲裁和處理法規,為農地糾紛仲裁和處理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指導下,有針對性地制定符合我省實際情況的地方法規與實施細則。
3、建立完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體系。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要求“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十八大報告提出,要“依法維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健康的土地流轉市場,有利于在市場機制和政府調控的共同作用下,實現農地資源的合理配置,保障農民的權益,是實現農村土地流轉規范化的有效渠道,是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必然要求。2008年12月4日,重慶建立了大陸首家農村土地交易所,為建立土地交易市場平臺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我們要學習臺灣的做法,借鑒重慶的經驗,探索成立統一的土地流轉市場,規范土地交易行為,建立健全市場交易制度和監管制度,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
4、培育建立中介組織,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民自身素質的局限以及農地流轉活動本身的復雜性,制約了農地流轉。臺灣成立農村中介組織的做法有效解決了這一問題。我省要加快培育完善的中介組織,以完善農地流轉的社會化服務體系,主要包括土地資產評估機構、法律咨詢機構、信息傳導機構、土地保險服務機構和土地融資信托的金融服務機構等,為農地流轉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更好地保障土地流轉雙方特別是農民的權益。
農村土地流轉問題,事關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事關糧食安全和農村的穩定,要謹慎對待。作為農業大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規定,健全完善服務農村土地流轉的體制機制,對于推進農業現代化、推動城鄉發展一體化,意義重大、影響深遠。當前,隨著農村勞動力的轉移,大量空殼村(組)的出現,與全國其他省份一樣,我省耕地拋荒的現象嚴重。解決農村土地流轉問題,迫在眉睫。我們希望我省扎實推進農地流轉工作,在推行共同經營、委托經營和合作經營,提供、擴大農地經營規模貸款,完善地方法規等方面,大膽進行探索,盡早建立一條符合我省實際的農村土地流轉之路,不斷推進農業強省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