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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湖北科技法制建設打造科技創新強省

2014-09-15 00: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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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工黨湖北省委員會


    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科技法制建設在我國受到重視。在全國加強科技法制建設的大背景下,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例如,湖北省科技立法起步較早,初步形成了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法規和政策體系;科技執法總體情況較好,有力地改善了創業和創新環境。但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我們對這些問題作了具體分析并就解決問題的對策提出若干建議。

    一、當前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科技立法存在的不足
    一是對于科技立法缺乏一個清晰的立法規劃。在“宜粗不宜細”、“有總比沒有好”這些習慣性思維支配下,立法過于追求數量而對質量重視不夠。部分科技法規、規章缺乏立法調研,或是在出現問題后再制定補救性措施,或是針對新情況制定臨時性措施,立法的前瞻性不強。

    二是科技立法還未形成一個完備的法規體系。目前由湖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并實施的地方性科技法規共11件,另外存在大量的政府規章、條例和辦法。這些科技法規、規章之間缺乏有機聯系,配套規定也不協調,尚未形成貫穿一線的完備的科技法規體系。此外,對于主干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至今沒有出臺相應的實施細則。

    三是法規的可操作性不強。有些規定政策性語言過多,確定性不夠,對一些需要明確的具體事項在量化標準、比例方面規定不明確,諸如“一定比例”、“重要內容”、“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之類的用語較多。有些規范不具體,如對于有關科技人員的獎勵與處罰條款只做了定性化規范,難以操作,給法律的實施造成了一定困難。而有的科技法規僅規定了行為模式沒有法律后果,在某種意義上成為一種宣傳性的“軟法”。

    (二)科技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首先,按照我國現行科技管理體制,科技工作涉及到的部門多達十幾個。由于部門間的權限界定不明確、職能交叉重復且缺乏有效的統籌協調機制,導致科技管理政出多門,部門沖突、行業分割等問題十分突出。以《湖北省科技進步條例》為例,其第五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由此可見,現行的科技管理體制仍然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部門壁壘等特征明顯。

    其次,科技行政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當前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責任制、監督機制還不健全;科技行政執法隊伍缺乏法律人才;一些領導和部門科技法制意識還比較淡薄;一些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還較低,執法的程序不到位;科技工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仍然存在。
    (三)科技法律普及宣傳任重道遠
    我省科技立法制定過程中社會參與、專家研討、輿論宣傳不夠,致使科技立法缺乏社會基礎,成為曲高和寡的“陽春白雪”。一個不容忽視的原因是:大部分科技法規為“軟法”,提倡性規范多于禁止性規范,并且司法機關也很少引用科技法規作為裁判依據。另外由于現行的科技法規實用性不強,實用的標準又大都未能夠受到法律的明確肯定,所以民眾對科技法規大多漠不關心。以《湖北省科技進步條例》為例,不但普通民眾和不少企業的科技人員不知道有該《條例》,甚至包括高校的教師等社會精英階層對于該《條例》也很陌生。

    二、進一步完善湖北省科技法制建設的對策建議
    《湖北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要求加強法制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省。加強科技法制建設,既是進一步完善湖北省科技法規體系,順應“全面推進依法治省”的要求,又是更好地適應經濟發展新態勢,打造科技創新強省的題中之義。

    (一)完善科技法規體系
    一是要增強科技立法的系統性。從科技立法現狀入手,對湖北省現有的政策、法律文件逐一審查、甄別和歸類,按照廢止、修改、繼續生效、提高立法層次等不同要求,作出判斷,清除文件之間的矛盾沖突,補充修改有關內容,使之成為內容和諧統一、具有可操作性的完整體系。此外,地方科技法規體系既置身于國家科技法律體系中,又置身于整個地方法規體系中。因此,在保證地方科技法規之間相互協調的同時,一方面要做到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的科技法律法規不抵觸,另一方面因為科技工作涉及到財政、教育、人事、經委、農委、國稅、地稅、工商、土地、規劃等多個政府部門以及銀行、企業等多方面主體,還必須與其他相關領域的上位法不抵觸、同位法相協調,才能構建體系內部與體系外部都協調統一的地方科技法規體系。

    二是要加強法規的可操作性。從法律法規條文來看,需要對原則性規定過多的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細化,使之明確、具體。從內容而言,要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大學、科研機構、金融機構、中介機構促進科技創新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明確政府對科技投入應承擔的責任,將政府科技投入占財政收入和支出的比例盡量具體化,建立財政對科技投入穩定增長的機制;明確政府有關部門對科技服務、科技投入資金科學有效使用、政府采購、落實優惠政策等方面應承擔的責任;明確享受政策、資金、項目優惠的企業在科技投入,強制淘汰落后產品、工藝,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再創新方面應承擔的責任;明確各單位對科技人員的知識更新、繼續教育應承擔的責任等。

    (二)采取措施,加大執法力度
    一是要明確責任主體,各司其職。要嚴格執法就必須落實責任主體,建立執法的責任制,解決目前“多頭管理”的局面。明確規定執行機關,嚴格科技法規的執行程序和主體資格的認證,增強科技行政部門的執法主體意識,嚴格依法行政。要建立嚴格的問題監督和制約機制,科學合理地分解審批權,明確審批人員的權限、責任和義務,使審批的各個環節之間相互監督、互相制約,避免和減少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腐敗現象。同時還應建立行政審批的提請復議制度和社會質詢制度,以便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審批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違規審批或審批失誤的,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二是要加強執法監督檢查。要做到嚴格執法,就必須有一套比較完備的制約監督機制。應在制定或修改科技法律、法規時,明確規定有法不依或明知故犯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應盡可能具體明確。建議在各級人大和政府內設定法律實施與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科技法律實施工作,切實做到有法必行。進一步加強科技法律的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努力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三)加強對科技法制的學習和宣傳
    要加大對科技法制的宣傳力度,通過開展各種宣傳活動和培訓,提高人們的科技法制意識,強化全社會的科技法制觀念,使科技法制深入人心。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充分利用電視、網絡、廣播等多種渠道和形式,積極營造宣傳氛圍,廣泛宣傳科技法制基本知識;采取專題講座、現場咨詢、書寫宣傳標語以及制作并播放視頻等方式,向群眾進行廣泛宣傳,解答市民咨詢,營造良好氛圍;以“六五”普法為契機,開展科技法制進機關、進鄉村、進社區、進學校、進企業、進單位等主題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