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海外投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但海外投資的安全性問題也正在凸顯,如何提高我國海外投資的安全性也成為當前的重中之重。建議政府加強發揮對海外投資的職能作用,構建法律人才培養機制。
建議的理由如下:
一、國際投資對未來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研究顯示,過去幾十年來,國際投資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已經超過貿易對于經濟的貢獻。從1970 年到2013 年,FDI 對于全球GDP 的貢獻從6%上升到34%,而包括貨物和服務在內的出口對于全球GDP 的貢獻則從14%上升到29%。伴隨國際投資活動的蓬勃發展,全球經濟協同向以產品內分工為主的國際分工體系演進,日益復雜的多國企業所有權結構將世界各國日益緊密地結合到一起,以跨國公司全球供應鏈布局為基礎的全球價值鏈(Global Value Chains, GVCs)已逐步建立起來,國際經濟運行模式從“made here and sold there”演變為“made here and there and sold everywhere”。2016 年《世界投資報告》指出,全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存在巨大的投資需求。以基礎設施投資為例,據麥肯錫(MCKINSEY&CO)的估計,2013 至2030年間全球基礎設施投資需求在57 萬億美元。
由資本輸入為主轉向資本輸出為主,是近現代史上大國崛起的必經之路,也是當前中國經濟轉型升級的內在需要。根據聯合國貿發會的統計,2014 年中國完成向資本凈輸出國身份的轉變,2015 年成為世界第三大資本輸出國。投資者決定開展海外投資,往往受到國外發展機遇與本國政府支持等多種因素的驅動。近年來,中國企業熱衷于對外直接投資,不僅是經濟發展水平和綜合國力取得長足發展的結果,也是企業為了解決當前經營中遇到的困難和壓力、追逐更高收益的必然選擇。伴隨“走出去”戰略和“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化,中國海外投資規模正在迅速擴大并經歷升級轉型,中國企業全球化正從“1.0”時代轉向“2.0”——目標領域從傳統行業轉向技術、服務和消費品行業;投資目的地從發展中國家轉向美國、歐洲、澳洲等發達國家和地區;投資主體從早期國企為主到近期民企海外投資呈爆發式增長。“走出去”成為中國經濟深度融入全球價值分工體系的必然選擇,也是中國對外開放的新旋律、新常態、新階段。中國在對外投資方面所具有的重大現實利益和發展戰略需要,呼喚相應的支持保障機制予以配套。
二、中國海外投資安全問題突出
十八大報告提出,“我國要加快走出去的步伐,加大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增強企業國際化的競爭能力,培育一批世界水平的跨國公司”。然而,自2000 年正式提出“走出去”戰略以來,隨著中國企業大規模“出海”,在海外投資快速增長的同時,中資所面臨的風險安全問題不容忽視。統計顯示,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總體來講是不成功的。例如,2015 年2 萬多家中國海外投資企業有90%以上虧損,投資失敗的案例不少。如中國平安收購比利時富通集團巨虧238 億且索賠無果、中國電力投資集團總投資達73 億的密松水電站項目遭緬甸政府擱置,等等。
造成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失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原因。例如,2011 年中東北非動亂給當地中資企業帶來巨大損失,客觀上源于地區局勢不穩,主觀上源于企業不重視海外政治風險及其擔保;世能集團在柬埔寨的投資遭當地政府不合理干預,部分源于東道國法治水平低下;墨西哥中鐵招標程序違法涉嫌腐敗,源于不重視依法經營;墨西哥坎昆龍城項目因“觸犯當地環保法規及長期欠繳罰款”被停工,源于不熟悉和不遵守當地法律;斯里蘭卡科倫坡港口城項目暫停、緬甸三大項目受挫,源于對勞工、環保等企業社會責任重視不夠;等等。
盡管存在個案差異,但根本之處在于投資者對海外風險及其法律防范存在普遍性的認識不足。投資與貿易、金融等其他經濟活動存在本質不同,它要求投資者在與母國截然不同的綜合環境下開展長期的生產經營行為。相比其他跨國經濟活動,海外投資由于周期長、相關主體復雜,以及由于跨國因素帶來的社會文化、風俗習慣、政治法律等差異,除具有一般經濟活動特有的商業風險外,還面臨可能遭受損失的更多風險挑戰,包括:源自投資者本身的風險和來自外部的風險;投資者可預見的風險和不可預見的風險;商業風險和非商業風險;投資準入階段的風險、經營過程中的風險和投資退出時的風險;境外新設投資的風險和跨國并購的風險;傳統風險如征收、戰亂、匯兌、政府違約等,新型風險如恐怖主義、民族主義、和平時期動亂、主權債務違約等。
“走出去”企業對風險的認識和準備不足,突出表現為:(1)管理層法律意識不強。大多數中國企業管理層缺乏跨國法律思維,認為法律咨詢不能產生效益,法律意見束縛了決策者的手腳,在海外投資流程組織上過分倚重技術和商務人員。殊不知,海外投資風險一旦發生,對投資的影響往往是致命的。有效管控海外風險,是達到預期投資效益的前提條件,其重要性甚至高于市場潛力與預期收益。(2)風險管理機制缺失。企業海外擴張,需要在管理機制上針對境外市場情況的復雜性做出相應調整。中國企業的傳統法務工作常常具有被動型、封閉性和滯后性,主要停留在合同審查和訴訟業務,大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服務方式,無法滿足企業國際化經營所面臨的法律風險縱深化、系統化和復雜化的需求。(3)專業法務人才匱乏。預防和解決投資領域的風險問題,需要非常專業的法律知識。對此,大多數中國企業的法務人員缺乏必要經驗,加之受重視程度不夠,很少參與對外投資的重大決策,在企業國際化經營中的角色不到位、不充分,急需加強外向型法務人才的培訓工作。
三、應建立海外投資安全法律人才專門培養機制
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項目頻頻“遇險”,但海外投資不可能因噎廢食。中國目前已由資本輸入國轉變成資本輸出國,共建“一帶一路”、發起并成立亞投行、人民幣加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特別提款權(SDR)、自貿試驗區縱深發展等一系列重大舉措,都在推動中國對外開放及走出去進程。在此形勢下,如何轉變政府職能,創新對外直接投資的配套機制,幫助走出去企業樹立風險防范意識,提前做好投資環境和市場風險評估,建立風險規避機制和必要的保障體系,無疑是當前的一項迫切工作。我們的建議如下:
(一)加強政府促進和服務海外投資職能
完善海外投資風險防范機制,首先需要調整政府職能,將工作重心由管理轉向服務。一方面,政府要減少對海外投資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的行政干預,不宜賦予其商業因素以外的外交任務甚至是政治目的,這樣不僅能大幅減少國企海外投資風險,也符合當前國際上有關競爭中立等管制規則的發展趨勢。另一方面,許多境內企業有強烈的走出去愿望,但對當地的投融資情況、風俗文化、法律稅務制度等缺乏深入的了解,對風險安全缺乏必要的應對手段,除了要求企業學會
自我保護之外,還需要專業化、多元化的服務機制幫助這些企業解決走出去過程中所遇到的實際問題。對此,政府的工作重點不僅在于監督管理,更應著力于加大服務力度,在投資促進和保護方面多下功夫,充分滿足中國企業的需求增長,為其構筑一個堅強的后盾。發達國家在海外投資保護方面的一些經驗值得借鑒,例如:英國有專門的國際發展部,享有與貿工部同等的地位,加拿大也設有高級別的國際發展署;在信息服務方面,美國經濟分析局建有功能強大的基礎信息系統及管理咨詢系統,日本有經濟調查部、海外投資研究所等專門機構負責提供投資情報和促進投資活動。在大力提倡企業走出去的同時,卻不下力氣做好后勤保障,無疑是有失偏頗的。在服務走出去方面,中國有很多新機制、新領域需要探索和改革。
(二)掀起全民投資法治學習宣傳熱潮
世界經濟正在進入發展投資的黃金時代。中國海外投資活動的興起,不是一個短期的偶然現象。國家層面應加以高度重視和必要引導,在全民范圍內掀起一股國際投資法治的學習、研究熱潮,在廣泛的群眾基礎上開展投資相關的法律宣傳教育活動。只有全民層面上的法治意識提高,才是立國之根本。入世前后,中國曾掀起一股WTO 學習研究熱潮,政府部門、學界、企業界乃至于普通百姓,通過學習班、培訓課、研討會等各種形式在廣泛的群眾基礎上開展入世相關的法律傳教育活動,實現了一次成功的全民普法。相對而言,投資領域的法律問題同樣重要,應得到國家層面的高度重視,有意識地、系統地組織和進行這方面法治普及工作,切實幫助海外投資企業(尤其是其領導層)清醒認識風險,了解化解風險的各種法律武器,進而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識。
(三)構建海外投資安全法律人才專門培養機制
任何事物都存在一個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陣痛過程。安全問題突出,符合中國海外投資上升時期的初級階段特征。這一階段,投資者由于缺乏經驗和人才,對盡職調查流程和國際慣例不熟悉,對海外商業法律環境理解不深,以國內規則盲目推測國際規則,易被“成功導向”的中介服務機構牽著走,最終造成商業誤判。但是,這種情況必須盡快得到扭轉。發展海外投資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大量優秀的專門性法律人才。近年來,隨著政府的高度重視,我國的各類智庫建設發展得如火如荼。除了這種國家層面的智力支持,現實中缺口更大的是能夠幫助海外投資企業識別和防范風險,能夠幫助企業妥善化解法律糾紛的實務型法律人才。為了更好地幫助“走出去”企業提升在境外投資合作的綜合應對能力和風險把控能力,培養適應國際復雜形勢的復合型人才,需要國家層面高度重視、專人負責、及時引導、創新機制、加大投入,有效整合商務管理部門、中介、培訓機構、高等院校及國家智庫的各類優秀資源,構建法律人才培養共同體,推動建立海外投資安全法律人才的長效綜合培養機制。
(民建武漢大學委員會副主委 漆彤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