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湖北省委員會
總體上看,湖北土地利用現狀基本合理,但由于土地集約利用程度低,土地后備資源少,導致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水平滯后于經濟發展水平。其主要表現在:
1、基本農田面積小,低產田面積大,后備耕地資源嚴重不足,人地矛盾日益加劇。湖北省人均耕地面積0.078公頃,低于全國0.0942的水平;未利用地257.3萬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3.84%,其中多為自然條件較差、不易開發利用的土地。
2、土地利用結構與土地資源類型及利用要求不適應,土地結構調整過于頻繁。
3、土地利用不充分,利用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4、資源質量下降,浪費較嚴重。
5、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嚴重,地質災害時有發生。
根據調查的情況,對土地資源的利用及管理提出如下建議:
(一)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要以現有的耕地為保護重點,嚴格控制耕地面積減少,并努力補充耕地面積。
1、完善基本農田保護制度。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實行永久保護,其它耕地實行階段性保護。擴大基本農田保護范圍,對耕地質量好、交通方便以及城建規劃建設用地區以外的良田,均應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優先加以保護。國家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重點建設項目,必須占用基本農田的,應按《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進行嚴格審批。強化重點區域耕地保護,重點加強經濟發達的江漢平原、武漢都市圈郊區、糧棉油生產基地縣的耕地保護,實行政府投入傾斜政策,加大農田改造和建設力度。
2、實行耕地占補掛鉤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必須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足夠的造地費,專款用于開墾耕地。
3、建立耕地的轉用管制制度。對耕地轉用實行嚴格管制,只要占用耕地,都必須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報批,在領取耕地轉用許可證和基本農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改變耕地用途。
4、明確規定農業用地區內的土地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及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項目使用。對農業用地區內的非農用土地不得擅自擴大用地面積,要采取經濟、行政等綜合措施,鼓勵其轉變為農用土地。
5、加大低產田改造力度。對耕地實行綜合治理,用養結合,力爭平原地區大部分耕地實現旱澇保收、穩產高產,挖掘土地生產潛力。
(二)合理調整農用土地內部結構
要在保護好現有耕地,穩定糧、棉、油生產的前提下,合理調整農用土地內部結構,積極發展多種經營。對于部分水利死角的望天田、陡坡地和常年水位線以下的低湖田,在保證穩定糧、棉、油生產的前提下,可按規劃有計劃地退耕還林,還草、還漁。
1、擴大林地面積。林業建設應進行科學規劃,林地的利用要以提高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為目標,依法保護現有林木資源,加強林業的基地建設,要盡快建立良種繁育基地,以便盡早提供大量的優質苗木,加強神農架自然保護區建設,保護生物品種,大力發展“二高一優”林業,實現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同步增長。
2、園地的調整。園地發展以市場為導向,擴大市場優勢品種種植,堅持適度發展,集約經營。要加強對中低產園地改造和管理,引進新技術、新品種,建立和穩定名優基地,形成規模經濟,提高園地的單產和效益。
3、牧草地調整。牧草地建設要在保護現有草場資源的同時,重點抓好天然草場的人工改良,保護草場資源,防止超載過牧和盲目開墾。新增面積主要滿足建立各種畜禽生產基地需要,逐步建成相對集中連片的優質草場,加快鄂西等重點牧區的建設。繼續利用其它可牧地類,增加載畜量,保障全省畜牧業養殖規模發展。
(三)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各類建設用地應充分利用現有存量土地,建設用地的選址及施工應盡量利用非耕地和劣等地,避開基本農田。嚴格控制新增用地規模,保障市級以上重點建設需求,優先保障重點骨干工程項目用地。
1、城鎮建設。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控制是促進城市土地集約利用,走內部挖潛道路,有效保護耕地的關鍵。城鎮建設要以舊城改造、內涵挖潛為主,最大限度地減緩占用耕地的速度和數量,逐步形成等級規模結構和布局合理、用地集約的城鎮體系。重點控制大城市用地規模,特別要加強中小城市用地管理。嚴格控制和引導各類開發區建設,劃定城鎮規模控制紅線,各類建設用地項目一般不能超過紅線,如果確需開發的,除了要加收開發費外,還要保證占一補二的原則。
2、農村居民點用地。控制農村居民點用地規模,建立合理的城鄉居民點體系。農村居民點建設發展要以搞好村鎮規劃為前提,村鎮建設要集中緊湊,使農村居民點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鎮集中,縮小農村居民點用地總規模。
3、交通用地。一是要保證擴建、新建鐵路和二級及二級以上公路建設用地,二是要保證交通輔助設施、交通運網聯結和提高路網密度的建設用地。鑒于湖北得天獨厚的地理區位優勢及中部崛起的機遇,應進一步強化武漢作為全國重要交通樞紐的地位,形成鐵路、公路、水運、航空相結合的高效率、立體化、多功能的運輸體系,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但交通建設要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嚴格審批程序;在選址和建設施工過程中,要盡量避免占用耕地,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廢棄地;在改建新路時應同時復墾或綜合開發利用舊路。
4、水利用地。應本著一般服從重點、遠期服從近期的原則,對規劃期間有把握上馬和對全省經濟建設影響較大的工程用地予以保障。加強現狀水利設施的改造與建設,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為現代化農業生產服務。
5、工礦用地及其它用地。穩定獨立工礦用地面積。獨立工礦建設在選址和施工過程中,要盡量避免占用耕地和林地,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和廢棄地。要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與整理、復墾、開發掛鉤的政策。其它特殊用地要切實保障軍事和國防工業用地,嚴格杜絕埋墳占用耕地。
6、優先安排重點建設項目用地。主要滿足國防工業、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的增建、改建占地需要。重點項目必須嚴格遵守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程序。
7、合理布局建設項目。在建設項目的調整和布局中,應重點扶持低污染、低能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高新技術項目,特別是對能源、化石、建材、冶金等項目的建設應合理布局,綜合考慮建設項目對鄰近地區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嚴禁新建污染嚴重的企業,堅決關停污染嚴重的“十五小”企業。
(四)適度開發宜農未利用土地資源
1、后備土地資源的開發。一是建立土地開發基金;二是制定耕地開發獎勵措施,實行誰開發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對開發使用的耕地采取減少稅費、延長承包期等措施;三是把土地開發納入計劃管理,凡建設占用耕地多的地方,必須多開發耕地,完不成耕地開發計劃的要相應削減建設用地計劃;四是耕地開發要采取多種途徑,鼓勵集體和企事業單位進行聯合開發;五是開發耕地要有計劃,禁止在15°以上的陡坡上開墾以及順坡墾殖的不科學的墾殖方法,禁止在河灘、湖灘開墾耕地。
2、土地復墾。土地復墾應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應當根據經濟合理的原則和自然條件以及土地破壞狀態,確定復墾后的土地用途。要提高社會對于土地復墾工作的認識,加強土地復墾的法制體系建設。同時需要切實可行的保障土地復墾資金投入,確保土地復墾有充足的資金來源。制定完善的土地復墾制度。
3、土地整理。在土地整理中應結合退耕還林、鹽堿地的治理、礦區的復墾、水利建設、文物保護等工作,加強與其它相關部門的合作,做到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的有機結合。有條件的地方在土地整理中要實施環境質量認證,使土地整理在實施的過程中不斷地接受一系列的質量標準的檢驗、指導,從而將土地整理和環境建設融為一體。
平原地區土地整理的重點是農村居民點遷并,此外通過平整土地、歸并地塊、墾殖閑散地及綜合建設農田道路、溝渠等,增加一部分耕地。山區土地整理的重點是坡耕地改梯田,以大于25度坡耕地的改造為重點,與小流域綜合治理相結合,改善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相結合。土地整理的重點地區是江漢平原、鄂北崗地、鄂中平原崗地和鄂東沿江平原地區。